第十六个亮点
家务劳动补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88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原《婚姻法》第40条也规定了离婚财产补偿请求权,但是仅限于“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这种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婚姻关系中。
民法典删除这一限制条件,将离婚财产补偿请求权扩展为一般性规则,增加了它的适用范围。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不仅双方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婚姻当事人,而且所有的离婚当事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都可以向对方要求补偿。
夫妻离婚时可以向对方要求补偿的具体条件:
(1)一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义务
这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庭事务上付出更多,对家庭的贡献更大。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一方婚内付出更多,这一方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就应当得到更多的利益。
(2)补偿的要求应该在离婚时提出
如果不离婚,无论是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或者协助另一方工作,都是夫妻之间应尽的义务,谈不上经济补偿。
2001年《婚姻法》第40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当时这样规定确实体现了维护家庭的稳定、保障弱势方的利益、实现平等原则下对弱势方的保护。但该制度在实践中很少有适用的空间,基本成为看上去很美的空文。
法律规范这种缺乏可操作性的状态,不仅极大地浪费了立法资源,也使得稳定家庭关系、维护和睦亲属关系的立法初衷以及民众对法律的期待利益和愿望落空。 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允许付出方提出经济补偿,实际上是在保护家庭生活中承担主要家务劳动的女性。在现代社会,随着女性地位的提高和家庭观念的变化,更多女性步入社会,但承担家务劳动的格局并未改变,女性成为社会劳动和家务劳动的双重负担者,家务劳动补偿应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家务贡献者遗失利益的补偿。这项制度是尊重家务劳动价值,平衡夫妻经济利益的必然要求,凸显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精神。这次婚姻家庭编将家务劳动补偿扩大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制,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也是多年来众多学者孜孜以求的结果。以后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势必成为离婚案件中的一个重要诉求。但是具体如何补偿呢?条文只是一般性地规定了“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并没有任何补偿标准和参考要素。在司法实务中,一般会参考夫妻双方的收入差距、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一方对家庭所作的贡献、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等因素尽量公平合理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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