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解释二正式稿与原征求意见稿相比,内容有了较多变化。这些变化体现出了司法解释对特定问题更为审慎、严谨的态度。对之进行了解,有利于大家更充分和深刻的认识解释二的制定背景及内容,为此我团队针对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逐条对比、分析,供大家参考。???下文表格中:
黑色字体:两稿未变的内容
红色字体:正式稿新增内容
蓝色字体:两稿表述发生变化的内容
下划线字体:两稿中位置发生变化的内容
删除线字体:正式稿删除的内容
一、重婚的婚姻无效且效力不得补正
正式稿 |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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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一条以重婚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中,被告以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为由主张后一婚姻自此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但另一方有理由相信重婚一方的合法婚姻已经解除或者不存在婚姻的除外。 |
【分析】征求意见稿规定后一婚姻的当事人可以以“有理由相信重婚一方的合法婚姻已经解除或者不存在婚姻”为由主张后一婚姻转为有效。但正式稿删除了该除外情形,重婚的效力一概无效。究其原因,最高院王丹等法官给予的解释是: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重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征求意见稿中的但书条款目的是保护重婚中善意的一方。
但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反馈意见认为,重婚是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不应当仅因一方的善意即使得重婚行为合法化。最高院因此删除了重婚的效力可以补正的除外规定。对于重婚中善意的一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请求有过错的一方损害赔偿来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对当事人主张“假离婚”的处理
第二条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二条第一款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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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正式稿删除了意见稿中“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此种情况下,可以依照民法典婚家编解释(一)?第七十条 的规定处理,即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处理
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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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第二款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存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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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正式稿针对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存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修改了征求意见稿一概撤销离婚协议相关条款的规定,改为应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判断是否存在应予撤销的情形,平衡保护债权人与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四、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
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 第三条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一方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双方对此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居生活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同居析产情况、双方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
【分析】
除了正式稿文字表达更为简洁外,正式稿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时应秉持的的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给予同居生活期间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对方工作的一方适当补偿的规定,区分开了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的不同保护,同时也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个体利益。
五、基于婚姻给予房屋的处理
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第四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变更登记至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该方请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赠与房产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双方经济情况等事实,判决该房屋归一方所有,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情形下,赠与人有证据证明受赠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分析】
1. 相对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在本条第一款增加了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但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的情形,并规定了此种情况下法院综合考量的因素及处理方法,否认了此种情况下任意撤销权的形式;
2. 正式稿将征求意见稿中的“赠与”、“赠与人”改为“给予”、“给予人”,结合第一款情形下任意撤销权的剥夺,均体现出解释二认可婚姻关系中的给与不同于纯经济关系中的赠与、不能完全适用合同规则调整,维护诚信原则以及接受一方的信赖利益。该观点与李丽律师2022年撰写的论文《男女一方房产约定共有可否撤销赠与之法律适用探讨》中的相关理念与建议一致;
3. 在已经完成转移登记的情况下,删除了征求意见稿对“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规定,排除此种情形下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更多平衡各方利益。但也必然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4. 此外,正式稿第二款针对已经过户的情形,裁判时考量的因素“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扩充为“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增加“对家庭的贡献大小”,将”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由综合考量因素变更为确定补偿价格的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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