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即将于2025年2月1日生效实施,切实关系每一位自然人的权利义务。为便于大家更好的运用新规保护自己的权益,今天继续以大家能看得懂的语言来说说关于现实生活中多发的男女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最新规定。建议遭遇此类情况的朋友们多了解分享。
? 一、父母一方带走孩子怎么了?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这里的“父母”并未要求必须是夫妻关系。因此,男女双方无论是婚姻关系,同居关系,还是其他关系,只要生育了共同的子女,就都是孩子的监护人,都享有相关法律规定的照顾、教育、保护孩子的权利义务,任何人不得侵犯和剥夺。
如果双方关系破裂,孩子没有到十八岁,男女需要对通过约定或者通过法院判决、调解来处理孩子的直接抚养问题,即明确孩子跟随哪一方共同生活、或者如何轮流抚养及另一方如何支付费用。
法律规定是清晰的,但实际生活中,当双方关系破裂时,往往伴发高浓度的情绪对抗,一方出于争取直接抚养孩子、打击报复另一方等心态,常常联合其近亲属,抢夺、藏匿孩子,甚至在法院下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下简称人保令)、人格权侵权行为禁令(以下简称人格权禁令)、判决了抚养权归另一方后仍拒不交出孩子。根据我团队办理多起此类纠纷案件以及常年为相关公益组织公益服务的大量经验看,通常抢夺、藏匿孩子一方为男方。
这些被抢夺、藏匿的孩子有的还是襁褓中嗷嗷待哺的婴儿,突然之间就被迫与自己的母亲分离。此种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会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
在大家共同推动下,刚刚通过并即将于2025年2月1日生效的主文共22条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用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三个条文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
? 二、最新规定及实操提示
01 第十二条
该条规定了当男女一方或者其近亲属发生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带离孩子是因为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
实操提示:
1. 人保令和人格权禁令的申请事项
一般是相同的,只是表述稍有差别。第一项一般为要求禁止对方继续抢夺、藏匿孩子某某某(人保令)、确认对方侵害了申请一方的监护权(人格权侵权禁令)。
如果只是想通过人保令或者人格权禁令在之后的诉讼中证明对方存在抢夺、藏匿孩子的情形,只提出第一项诉请即可。但如果希望通过人保令或者人格权禁令追求孩子早日回到自己身边的效果,可以提出第二项诉请,即要求对方在特定时间内将孩子送还给申请人。
但是司法实践中,如果孩子在两岁以上,第二项申请可能会被驳回。一旦驳回,如果人保令或者人格权禁令下发后对方不遵守,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时有可能会被法院告知没有可供执行的内容而不予立案执行。故而提出申请后尽可能多和法官沟通,告知执行困境,尽可能争取第二项诉请得到法院支持。
2. 人保令和人格权禁令在法律上并非二选一的制度,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都申请,但是从现实必要性上并不建议都申请,二选一即可,毕竟二者都属于快速制止此类行为的措施,没有必要重复适用,也没有必要在与孩子的分离焦虑中给自己增加更多的负担。
3. 如果一方因为对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孩子的合法权益的情形而带走孩子,该方应该向法庭举证证明对方确实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情形,否则还是会被视为抢夺、藏匿孩子。
在另一方确实存在上述不良情形的前提下,法院会告知带走孩子一方通过撤销对方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来保护孩子解决纠纷。
02 第十三条
该条规定了,因夫妻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侵害监护权民事责任的,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实操提示:
1. 一般情况下,监护权纠纷诉讼中法院只针对监护问题进行判决,但如果案件具体情况表明未成年人在父母关系不安宁时可能无法得到正常照顾,新规规定法院有权明确孩子临时由谁抚养照顾。但是为了避免法院未行使该权利,监护权被侵害一方可以主动提出由己方临时抚养孩子的诉请,以便更好的纠正对方的侵权行为以及更早的实现孩子回到身边的诉讼目的。
2. 该条只规定了男女双方系夫妻的情形,但我团队理解,同居关系或者共同生育了子女的其他男女关系也可以要求参照适用本条规定,毕竟本条保护的是孩子的父母对孩子的监护职责,该职责并非夫妻关系的父母特有的权利义务。
03 第十四条
该条规定,离婚诉讼中,父母都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孩子,当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优先考虑孩子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实操提示:
1. 监护权诉讼和离婚诉讼的选择
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被迫与孩子分离一方想要离婚,尤其是该方已经提起过一次以上离婚诉讼的情况下,不建议再提起监护权诉讼,可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彻底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
担心离婚诉讼判不离婚或者因两次离婚诉讼六个月间隔期暂时无法提起离婚诉讼的,可以申请人保令或者人格权禁令并申请强制执行来尝试尽快纠正对方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
2.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并非一方抢夺、藏匿孩子就必然失去直接抚养孩子的权利,还要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综合双方各种因素进行判断,具体考量因素包括子女的年龄、性别、与双方的情感依赖程度、双方经济状况等,而非绝对适用某一有利因素或者不利因素。所以想要争取直接抚养孩子,还是要尽可能多的举证自己适合抚养。
划重点:
1. 证明对方抢夺、藏匿孩子的证据
诉讼中,证据为王。一方主张对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是一定要提供相应证据的。此类证据通常包括:记录了对方将孩子抢走、藏匿的报警记录、妇联求助记录、双方及双方亲属关于一方抢走、藏匿孩子的沟通材料(如现场沟通录音、电话录音、微信、短信沟通记录等);在监护权诉讼中,证据还包括确认了对方藏匿、抢夺孩子的人保令、人格权禁令;在离婚诉讼中,证据还包括确认了对方抢夺、藏匿孩子的监护权纠纷判决书。
2. 违法人保令实施家庭暴力,再次起诉离婚不用等待六个月
依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两次起诉离婚必须间隔六个月以上,但是2022年8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明确规定了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所以,在主流审判观点认为抢夺藏匿孩子也是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抢夺藏匿孩子,另一方申请到了人保令,就无需再等待六个月再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
? 四、新规的困境
根据我团队代理多起未成年子女及在为由孩子被抢夺藏匿的母亲组成的公益组织长期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的经验看,未成年子女被夫妻一方抢夺藏匿后,另一方的救济之路困难重重。
比如,当孩子被一方抢夺、藏匿后,另一方到公安报案,常常得到的答复是:你这个事儿,我们管不着,又不是人贩子把孩子拐走了。你是妈妈,有权利带孩子,人家还是孩子的爹呢,也有权利带孩子。不行了你到法院去问问吧,这属于民事纠纷。
当事人到法院申请人保令或者人格权禁令,别说最后申请不到,立案庭甚至都不受理。理由是我们法院没做过,没有过先例。当事人提供其他地区法院下发的人保令或者人格权禁令,得到的回复是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我们不会参考你提供的材料。
更大的困难是,即便申请到了人保令、人格权禁令,甚至是法院已经判决孩子由一方直接抚养,到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结果要么是执行局以没有可供执行的内容不予立案,要么即便立案,之后除了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这一措施,其他强制执行措施都很难给采取上。申请拘留吧,执行局说我们找不到人,你找人吧,只要找到,我们立即办拘留手续。
我们代理的其中一个案例,孩子被男方藏匿后,孩子妈妈申请到了人保令,也通过法院判决拿到了直接抚养孩子的权利,但是强制执行一直没有任何进展。她以大海捞针的方式在一个城市的商场门口找到了带着孩子玩的孩子的爷爷、奶奶(与爸爸一样同为人保令的被执行人)。与执行局联系,执行局工作人员到场前爷爷已经带着孩子逃脱,奶奶被执行局工作人员带去做拘留前的体检,但妈妈被告知体检结果需要第二天才能出。妈妈要求执行局的人控制住奶奶,不要让其逃脱。执行局工作人员答复说只能管24个小时,超出时间不负责管控。结果孩子奶奶果然在24个小时后逃脱,至今三位被执行人带着孩子均消失于人海,再无音讯。申请追究藏匿孩子一方的拒执罪,更是难于上青天。公诉吧,公安部门口头答复抚养权类的案件不能追究拒执罪;自诉吧,需要公安不立案的书面材料,公安不给出。孩子妈妈法律途径+信访均无果。
我团队认为,如果相关部门有能力以柔性的方式搭建起此类纠纷双方的良性沟通的桥梁、有效化解矛盾当然是非常理想的状态,但当柔性无效,应该纠正观念,有担当的下发裁判并用强有力的执行措施托底司法,不要让人保令、人格权禁令及抚养判决沦为同一纸空文、法律的尊严被肆意践踏。
? 五、相关法条
婚家编解释二
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第十四条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24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民诉法
第127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诉法解释
第214第二款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1条 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11年 (优于63.53%的律师)
77次 (优于98.09%的律师)
35次 (优于97.61%的律师)
127378分 (优于99.71%的律师)
一天内
407篇 (优于99.21%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