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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全文对比 + 分析2

作者:李丽律师时间:2025年01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9次举报

202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解释二正式稿与原征求意见稿相比,内容有了较多变化。这些变化体现出了司法解释对特定问题更为审慎、严谨的态度。对之进行了解,有利于大家更充分和深刻的认识解释二的制定背景及内容,为此我团队针对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逐条对比、分析,供大家参考。???下文表格中:


黑色字体:两稿未变的内容

红色字体:正式稿新增内容

蓝色字体:两稿表述发生变化的内容

下划线字体:两稿中位置发生变化的内容

删除线字体:正式稿删除的内容


六、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

第六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其法定代理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打赏行为,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并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以对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支持。

 

 

【分析】

正式稿删除了征求意见稿对应条款的前三款,仅保留了正式稿第6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该一种情形及处理。

对于该做法,最高院王丹等法官的解释是从司法实践看,目前产生争议的多是未成年人用监护人的账号打赏,甚至也不排除实际上是成年人自己打赏,但恶意以未成年人名义要求返还。因此,需要解决的是如何查清实际打赏者是谁这一事实以及如何合理分配直播平台管理责任和监护人责任的问题。这需要进一步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故对该款予以删除。

对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明确,夫妻另一方可要求直播平台返还。该规定的精神对于净化网络空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督促直播平台履行监管职责具有重要意义。部分反馈意见认为,应进一步细化平台与主播之间的责任划分,明确淫秽、色情认定标准。经慎重研究认为,该意见有一定道理。涉直播打赏纠纷涉及对新业态中各方利益的平衡保护,目前尚未达成共识。考虑到直播内容的即时性、观众的不特定性等,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进一步明晰。而且,如果直播内容涉及淫秽、色情等违法信息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还存在收缴等情况,严重的甚至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要通盘考虑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有机衔接,故《解释(二)》对该款予以删除。

七、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夫妻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背公序良俗情形,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他人,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分析】

相对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在第一款增加了无效的法律依据并新增第二款将第一款之行为列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以及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情形,加重了配偶为此类行为时在婚内及离婚时的不利后果。

八、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

 

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第七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事实,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父母出资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取得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出资来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产权登记情况事实,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

 

 

 

【分析】

1.在双方对出资款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正式稿规定的法院综合考虑的因素增加了“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

2.更大的变化是,一方父母出全资且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处理结果不再是征求意见稿的“予以补偿”,而是综合相关因素后确定“是否补偿”;

3.更更大的变化是,不再考虑案涉房屋产权登记情况,故此,房屋的转移登记、加名以及产权登记记载的份额不再与离婚能分割到的份额具直接关系,力图更好地追求各方利益的平衡以及个体利益与家庭利益的平衡。

九、夫妻一方转让自己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效力

第九条 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八条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分析】

正式稿增加了股权购买出资的来源限定,排除了夫妻一方个人出资的情形,较征求意见稿更为严谨。

十、夫妻均为公司股东的离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该部分共同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分析】

正式稿对征求意见稿中的“企业登记”明确为“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的记载”。

 

十一、夫妻一方放弃继承的效力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以对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对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除外。

【分析】

正式稿将征求意见稿中的“法定义务”限定为“法定扶养义务”。但该扶养义务是否包含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有待进一步明确。

十二、人保令、人格权行为禁令可适用于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情形及抗辩事由处理

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第二款 抢夺、藏匿子女一方以对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子女有合法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通过申请撤销监护权、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

【分析】

1.结构上,正式稿第十二条合并了征求意见稿的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第二款;

2.容上,正式稿将征求意见稿“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明确为“人格权侵害禁令”,便于后期执行;同时在第二款增加了对抢夺、藏匿子女一方对其抗辩事由的举证责任以及不利后果。

 

十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第十二条 第一款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以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分析】

正式稿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考量,对于夫妻婚姻处于不安状态下的案件规定法院可超出当事人诉请对未成年人的直接抚养做出暂时性安排,同时兼顾另一方夫妻监护职责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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