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个亮点
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要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1087条与原《婚姻法》第39条规定的主要内容相同,增加的新规则是,夫妻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处理的方法如下:
(1)由双方协议处理。
达成协议的,写在离婚协议中,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生效。
(2)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因而并不是平均分配,判决分割时应当照顾子女、照顾女方和照顾无过错方。
(3)保护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个人权益。
由于农村承包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的,夫妻离婚后,不会因为离婚而再给一方分配承包地,因此,丈夫或者妻子夫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离婚时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不能让在家庭关系中分离出去的一方受到损害。
增加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要适用照顾无过错方的新规则,主要考虑的是,离婚的无过错方是无辜的受害者。
此处的“过错”包括离婚损害赔偿中的重大过错,且比重大过错的范围要更大。比如存在一方通奸、嫖娼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也就是说,这里的过错认定不是封闭性的,因为现实世界实在太复杂,法律规定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形,需要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作出判断。这与承办案件法官的理念、道德价值观甚至自身经历等密切相关,属于自由裁量权较大的环节。
无论如何,对过错的认定不能过于宽泛,否则容易扩大惩罚范围,令人对婚姻望而却步。
其实,在实际生活中,过错很多情况下体现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使其适当多分得财产,就是保护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制裁过错一方,以引导社会民众加强自律、提高对婚姻的忠诚度,促进婚姻和睦和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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