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个亮点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可以准予离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也叫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离婚诉讼不是仅仅对离婚问题进行审理,还要对由于离婚而引起的问题进行审理,例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经济扶助、子女探望,甚至还有离婚损害赔偿等等问题。在程序上,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判决。
什么样的情形需要当事人发起离婚诉讼呢?
一是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二是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
三是事实婚姻想离婚的。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却在1994年2月1日前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婚姻的,想要解除婚姻关系需要向法院起诉。事实婚姻即使双方对离婚事项没有任何争议,也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登记离婚,因为婚姻登记部门没有他们的结婚登记信息,所以想离婚只能起诉。
那起诉后能否判离婚呢?还要看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
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这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其他手段,给配偶以及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损害的行为。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予治疗、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的行为。遗弃,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分居,是指配偶双方拒绝在一起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分居是感情不和造成的,这种状态已满2年的,可以判决离婚。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规定的可以判决离婚的新情形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点是民法典首次规定的离婚理由。
原来的司法实践中通行的规则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6个月,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一般准予离婚。民法典起草过程中,立法者有意增加离婚诉讼的难度,促使冲动离婚、草率离婚的人有更多的时间冷静下来,使离婚率有所下降,稳定婚姻关系,因而将原来实践中掌握的6个月,增加到1年。因此,这一规定也可以称作诉讼离婚的冷静期。在最近的工作的过程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咨询,“新法是不是规定,第一次起诉离婚判不离,想再次起诉必须等一年而不是半年了?”事实上,两次离婚诉讼的间隔时间还是半年,并没有改成一年。很多人误解就是因为这一条分居一年的规定而产生了对法律的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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