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个亮点
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该条文是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规定,相比于婚姻法,增加了一种情形: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保护夫妻个人财产,配偶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有。
【夫妻个人财产的种类】
1.婚前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所有的存款、生活用品及其他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一般指人身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和相关的补偿费。该种补偿或者赔偿是因为人身受到伤害,赔偿和补偿的是人身伤害的损失和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应该归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比如,一位男士出交通事故瘫痪,得到了50万元的赔偿金,因为生活已经不能自理,后续生活护理,医疗费用等等都需要从赔偿金中出,老婆照顾了一段时间开始嫌弃他,要跟他离婚,如果离婚时允许老婆分走损害赔偿金,对于男方而言肯定是雪上加霜,生活可能都无法保障。所以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人性化的。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是指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明确将财产赠给夫妻一方,或者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夫妻一方继承,这样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
个人衣物、书籍、资料等都是极具个人属性的财产,在法律上界定为个人财产。我们平时代理的离婚案件里,夫妻去争夺对方的个人物品的,并不少见。贵重物品和其他奢侈品应当不是这里说的生活物品,因为这类物品中有些价值极大,完全归一方所有,并不公平。
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常见的大致包括:一,婚前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增值,应当分成两种情况讨论:经过夫妻共同管理经营部分的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然增值和没有经过夫妻共同管理经营部分的增值,属于个人财产。二是夫妻一方的人身保险金、人寿保险金、伤害保险金等具有人身性质,只能作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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