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李丽律师
我们愿意引领您走出不幸婚姻的泥沼,陪您走向美好的人生。
15515578484
咨询时间:08:00-20:00 服务地区

每日一“典”: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

作者:李丽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9日分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浏览:1143次举报


第七个亮点

 

夫妻一方的日常事务代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这一条是对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的规定,原《婚姻法》对此并没有规定,这是民法典的新规则。


1.日常事务代理权,也称为家事代理权,指的是夫妻一方可以代表另一方做一些日常家事,夫妻另一方也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法律设置家事代理权目的在于保护无过失的第三人的利益,有利于保障交易的动态安全。比如妻子去买了一件衣服,不想要的时候去退,说我老公不同意买,对于卖衣服的这个人来讲,她卖给这位妻子衣服的时候没有过失,不可能在卖衣服时要求客户有客户配偶的书面授权书。所以如果允许这位妻子以丈夫不同意就退的话,肯定不利于保护无过错的老板的利益以及交易安全。


2.夫妻之间可以相互代理的事项具体包括什么呢?

一般来讲,范围只限于家庭日常事务。比如食物、服饰等家庭用品的购买,保健、娱乐、医疗,子女的教养,家具及日常用品的购置,保姆、家庭教师的聘用,亲友的馈赠,报纸、杂志的订阅等等。对于这类事务,夫妻间均有代理权,一方不得以不知情而推卸共同的责任。比如,一方请的钟点工,干完活要钱时请人的这一方不在,钟点工就向在家的夫妻另一方要钱,结果另一方不给,这就不符合法律规定了。


3. 代理范围有时也有例外

比如在紧迫情形下,如果出于婚姻共同生活的利益考虑,某个业务不容延缓,必须当下得办,但是配偶因为疾病、缺席或者类似原因,没有办法表示同意的时候,虽然配偶代理的事项已经超出日常事务代理权范围,依然也应该认为代理是有权代理。

超出上述范围的婚姻事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不得一方决定。


4.家事代理权也会因为一定的事实而消灭,这种消灭分为暂时消灭和永久消灭。

日常家务代理权的暂时消灭,例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同居,分居期间相互没有代理权,恢复了共同生活就恢复了代理权。日常家务代理权的永久消灭,比如,离婚、婚姻无效、被撤销、一方配偶死亡,都会永久地消灭家事代理权。

 


李丽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5年
  • 15515578484
  • 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63.5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77次 (优于98.0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5次 (优于97.6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27373分 (优于99.7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407篇 (优于99.21%的律师)

版权所有:李丽律师IP属地:河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73013 昨日访问量:77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