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个亮点
夫妻一方的日常事务代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这一条是对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的规定,原《婚姻法》对此并没有规定,这是民法典的新规则。
1.日常事务代理权,也称为家事代理权,指的是夫妻一方可以代表另一方做一些日常家事,夫妻另一方也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法律设置家事代理权目的在于保护无过失的第三人的利益,有利于保障交易的动态安全。比如妻子去买了一件衣服,不想要的时候去退,说我老公不同意买,对于卖衣服的这个人来讲,她卖给这位妻子衣服的时候没有过失,不可能在卖衣服时要求客户有客户配偶的书面授权书。所以如果允许这位妻子以丈夫不同意就退的话,肯定不利于保护无过错的老板的利益以及交易安全。
2.夫妻之间可以相互代理的事项具体包括什么呢?
一般来讲,范围只限于家庭日常事务。比如食物、服饰等家庭用品的购买,保健、娱乐、医疗,子女的教养,家具及日常用品的购置,保姆、家庭教师的聘用,亲友的馈赠,报纸、杂志的订阅等等。对于这类事务,夫妻间均有代理权,一方不得以不知情而推卸共同的责任。比如,一方请的钟点工,干完活要钱时请人的这一方不在,钟点工就向在家的夫妻另一方要钱,结果另一方不给,这就不符合法律规定了。
3. 代理范围有时也有例外
比如在紧迫情形下,如果出于婚姻共同生活的利益考虑,某个业务不容延缓,必须当下得办,但是配偶因为疾病、缺席或者类似原因,没有办法表示同意的时候,虽然配偶代理的事项已经超出日常事务代理权范围,依然也应该认为代理是有权代理。
超出上述范围的婚姻事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不得一方决定。
4.家事代理权也会因为一定的事实而消灭,这种消灭分为暂时消灭和永久消灭。
日常家务代理权的暂时消灭,例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同居,分居期间相互没有代理权,恢复了共同生活就恢复了代理权。日常家务代理权的永久消灭,比如,离婚、婚姻无效、被撤销、一方配偶死亡,都会永久地消灭家事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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