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律师
我们愿意引领您走出不幸婚姻的泥沼,陪您走向美好的人生。
15515578484
咨询时间:08:00-20:00 服务地区

每日一“典”:胁迫婚姻可撤销

作者:李丽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8日分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浏览:629次举报

第六个亮点


 受胁迫方有权自胁迫终止之日起1年内请求法院撒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胁迫是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婚姻胁迫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以生命、健康、身体、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与原《婚姻法》第11条相比,《民法典》第1052条的要点如下:

删除了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的规则,确认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的权力专属于法院。

这一条与第1053条都规定了法院才是有权撤销婚姻的机关。原因是由婚姻登记机关对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是否如实告知了对方自己患病的情况,或者对其他影响婚姻效力的行为进行认定较为困难,因此改为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撤销权。

1053条修改了行使撤销权的起始点。按照原《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撤销婚姻的起点时间是结婚登记之日,一年届满撤销权就消灭,不能再要求撤销。

这样的做法不利于保护婚姻中的被胁迫者,如果胁迫行为没有终止,受胁迫一方根本没有条件行使撤销权,这一年的除斥期间一旦完成,就没有办法撤销婚姻关系了。

为了充分保护被胁迫一方的权益,《民法典》将这一条修改为自胁迫终止之日起计算这一年。

 


李丽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4年
  • 15515578484
  • 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优于62.7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77次 (优于98.0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5次 (优于97.5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25949分 (优于99.7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1小时内

  • 投稿文章

    414篇 (优于99.04%的律师)

版权所有:李丽律师IP属地:河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33375 昨日访问量:55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