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个亮点
重大疾病未告知可以撤销婚姻
民法典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患有重大疾病,婚前必须如实告知另一方。给患病一方设置了一个如实告知的义务,来保障对方的婚姻自主权,也就是结婚对象有选择结婚或者不结婚的权利。
如果不告知或者隐瞒,法律给被隐瞒一方提供了两个事后救济的办法。首先可以根据第1053条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其次可以根据第1054条向隐瞒方要求损害赔偿。从以上两个维度充分保护结婚对象的权利。
另外,撤销婚姻权利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给了被隐瞒一方在特定时间内撤销婚姻的权利,至于行不行使,要看当事人自己的选择。超过1年,撤销权消灭,不能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除了撤销婚姻,被隐瞒一方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规定该内容的就是民法典第1054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条是对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婚姻关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从婚姻关系开始时起就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当事人自始不是夫妻,不存在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2.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在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撒销后,当事人必须妥善处理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当事人不能就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3.对财产的法律后果
由于婚姻被撤销后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因而原则上不能适用夫妻财产制的有关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那法院会怎么判呢?一般来讲,同居期间的财产已经形成共有的,应当按照共有的一般规则处理;没有形成共有的,则按照各自的财产归各自的原则处理;无法确认财产所有的性质的,按照共有处理。
因被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被隐瞒重大疾病结婚,被隐瞒一方不论是在精神层面还是物质层面,往往都受到了很严重的伤害。原《婚姻法》只规定了无效和可撒销婚姻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处理方式,而忽略了无过错方受到的损害,不利于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因而,民法典这一条规定新增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无过错方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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