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个亮点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禁止结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1条删除了原《婚姻法》第10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也就是说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也有结婚的权利。
【几个相关问题】
1. 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
严格的讲,目前尚没有一部法律给出明确规定。一般认为,禁止结婚的疾病分为三类:
1、指定传染病 比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2、严重遗传疾病 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对方已经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而且这种疾病很有可能遗传给后代,如先天性痴呆、全身性白化病等。3、有关精神病 如处于发病期的躁狂、抑郁型精神分裂症者;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等。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也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 婚姻法为什么不允许这些疾病患者结婚?
最主要是为了保障对方和下一代的身心健康,避免疾病的传染和遗传。
3.民法典为什么允许这些疾病患者结婚?
首先,从实际操作的层面,2003年强制婚检取消后,在结婚登记审核上很难把控真正做到让患有这些疾病的人不能结婚。所以干脆放开,让当事人自己尽到更多的审慎义务,促使当事人自觉婚检。其次,从权利的保障上讲,主要是为了保障这些患疾病的人缔结婚姻的权利,更加的人性化。
但是法律是公平的,给了这些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者结婚的权利,那么他们结婚对象的权利如何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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