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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孩子冠姓权离婚”网友吵翻天!其实,法律早有说法!

作者:李丽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0次举报


冠姓权之争

最近,网友们又因为“冠姓权”这个几十年的老话题吵起来了。

整件事起源于一位女性博主在微博上讲述了自己“因为冠姓权跟老公离婚”的经历,该女博主自称婚后“意识觉醒”,试图给已经几岁的儿子改母姓,受阻之后坚决离婚。为了孩子的姓氏,而放弃一个家庭的完整,让网友吵炸天。

其实,从法律的角度讲,每个自然人都是有姓名权的。姓名权是一种人格权,自出生而始,至死亡而终。在所谓的“冠姓权”的讨论中,大家讨论的是“父母中的哪一方可以决定孩子的姓是随自己”。

孩子该跟谁姓,在法律层面,从来不是问题。我国法律很重视男女平等,孩子既可以跟父姓,也可以跟母姓。不管跟谁姓,初衷都应该从保护孩子的立场出发。

关于“冠姓权”的讨论,也是件挺好的事。

Q:法律上有“冠姓权”这个说法吗?
A:冠姓权,并不是法律定义上的说法,按照通俗易懂的说法就是夫妻二人的婚生子由谁决定随谁的姓这个权利

《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户籍登记条例》第7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并将其姓名登入户籍登记簿。

公民的姓名一经登记,就成为公民的正式姓名,并开始受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父母双方对新生儿享有“冠姓平等权”。

在中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男女双方都有给孩子冠姓的权利,虽然法律上没有“冠姓权”的说法,但是却有“姓名权”的说法!

Q:关于姓名与姓名权?

A:《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法律规定,对于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应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那是不是就意味着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可以随意更改孩子的姓氏呢?

Q:父母一方可以擅自给未成年孩子改姓吗?离婚后呢?

A: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因此,离婚后孩子改姓,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到时候还得改过来。

Q: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名,怎么办?

A:1:前往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子女原姓名。

2: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恢复原姓名。

Q:离婚后孩子改姓,怎么办手续?

A:法律规定成年子女有权自己更改姓名,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更改,必须由监护人双方协商决定。那么,如果非要给孩子改姓,简单来说需要两个步骤。

首先,需要和孩子父母协商,并需要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如果孩子满10周岁,还需要争取孩子的意见,但是如果孩子已经满18岁,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

其次,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本、离婚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办理。户籍办理机构须要双方的签字后才能给孩子改姓更名的。

否则,一方是无权给孩子改姓更名的,户籍办理机构不会办理手续的。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强行办理,户籍所要负法律责任的,另一方有权控告更名方和户籍办理机构的。

延伸阅读

在我国,自1949年以来,立法者即推行男女平等、夫妻平等原则,积极改造传统风俗习惯。1950年《婚姻法》改变了“妻冠夫姓”的传统,该法第11条明确规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在1981年《婚姻法》第10条以及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4条中一直存在。对子女姓氏选择的问题,1981年《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这一条进行了修改,删除了“也”字,改为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婚姻法》关于子女姓氏选择的规定同样也是出于贯彻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移除父系家长制度和宗法家族观念的目的。2001年将“也”字删除,也是为了进一步凸显“父姓”和“母姓”的平等,不存在优先劣后之分。《婚姻法》第22条的立法目的是贯彻男女平等,立法者并无将子女姓氏选择范围限于父姓、母姓的意图。我国《收养法》第24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实际上也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贯彻,收养后保留原姓的规定也表明了法律对收养关系中“亲子别姓”的承认。

——《法治研究杂志社》

 

其实,孩子跟谁姓,是每个小家庭的家务事。不管跟谁姓,都要以孩子的感受和权益至上。
不要把“冠姓”这件事作为夫妻双方争地位、男女性别争平等的筹码。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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