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根据相关数据,约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这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不仅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婚姻家庭和未成年子女的不幸,严重时还会引发受害人以暴制暴的恶性刑事案件。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正式实施,至此,家庭暴力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在中国不再是不可言说的家庭丑事和私人问题。2020年3月1日,反家暴法实施四周年。四年来,社会公众的观念逐渐发生着改变,家庭暴力的违法性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
一、概念及普遍性
依照反家暴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暴的方式既包括伤害身体健康和限制人身自由,也包括精神侵害。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我国也不例外。根据官方报道,我国约29.7%到35.7%的家庭存在暴力,且没有年龄、学历、职业、社会地位、经济收入、居住区域和民族维度上的规律。虽然理论上无论男女或者老人孩子都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但事实上90%以上的受害人都是女性。
二、家暴的成因
1. 性别不平等观念
数据显示,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为男性。尽管时代已经来到了21世纪,但是这些男性的观念深处或者潜意识里依然有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破落思想,而且通过施暴迫使受害人就范且自身不受惩罚的过程强化了他们关于家暴是合理且有效的手段的认知。由此可见,多数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的性别歧视的极端外化表现。
2.安全感缺失和控制心理
表面上看加害人施暴是为了发泄愤怒和不满,但究其心理学成因,却往往是因为内心自卑、缺乏安全感和极强的控制欲。只有家庭中一切事情顺着他们的心意,才会给他们带来安全感,一旦失控,他们就会焦虑,施暴便是他们认为找回控制感最简单和有效的手段。即使施暴后加害人可能会道歉、忏悔,那也只是家庭暴力暂时失效时,加害人借以达到继续控制受害人的手段而已。哪怕他们不惜自残甚至以死相逼求不分手或原谅,其目的依然是为了使受害人产生内疚和幻想,继续控制和操纵受害人,而不是因为爱受害人。
3.代际传递
我国传统的糟粕文化允许男人打女人,父母打子女。在这种文化影响下长大的人会不知不觉接受家暴行为。原生家庭中父亲打母亲,儿子长大后很有可能允许自己打老婆;被父母家暴的子女成年后也会允许自己打子女。家暴行为就这样一代又一代传了下来。
4.犯错成本低
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受害人维权技能差,加之出于维护脸面的需要或者对加害人的畏惧,受害人不敢轻易向他人求助,因此家庭暴力发生时一般得不到有效干预,加害人很难得到应有的惩罚。在家里打人既能达到目的又不受惩罚,不管加害人事后多么后悔, 又多么真诚地道歉或保证决不再犯, 都必然会因为缺乏真正改变自己的动机而一再使用暴力。
5.体能优势
我们很难见到身材瘦弱的人对膀大腰圆的配偶施暴。无论加害人是男性还是女性,加害人的体能应该是优于加害人的。权威数据显示,90%以上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是体能较弱的妇女、儿童和老人。
三、家暴的周期规律
家暴行为往往不是一次,它的发生发展有特定的周期。在一个周期中,先是双方因为某种矛盾关系变得紧张,这个阶段可能会发生口角。当关系紧张到一定程度,导火索引爆,加害人开始实施暴力,这是第二个阶段。第三个阶段是平静期或者道歉期。这个阶段,一类更加强势的加害人会像什么事情没有发生过,而另一类加害人则会口头、书面保证不再施暴,甚至跪地哭泣求饶。以上是一个完整的家暴周期。在第一次家暴后如果不能让加害人承担足够的惩罚,家暴行为很可能会一个周期接着一个周期,周而复始的发生。
四、家暴的危害
家暴的危害非常大。首先对于受害人而言,家暴直接伤害她们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损害她们的心理健康,出现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甚至会迫使受害人以暴制暴发生恶性刑事案件最终沦落为加害人。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要么会被加害人一同施暴,要么从加害人的家暴行为中学会了施暴,搭建了家暴行为的代际传递,使其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也会严重到这些未成年子女成年后的婚恋质量。对于加害人而言,家暴行为会让他们的控制欲、失控感愈来越强烈,家暴的次数越来越多。家暴之于社会,就像一粒粒小的爆炸装置,时时威胁社会的和谐稳定,阻碍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主席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的家庭建设。
五、受害人求助途径
1.求助于110、妇联、村委会、居委会和双方当事人单位
法律向每个人赋予了中止家暴的权利,一旦出现家暴行为,受害人要及时求助。报警是目前受害人最为熟悉的求助途径,但是除了报警,还能向哪些部门求助呢?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也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2.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受害人因为遭受了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双方当事人的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应当受理,并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3.衡量是否离婚
家暴受害者应该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权力控制”的实质和反复发生、循环升级的特点。家暴发生后,一定要理智判断加害人有无改变的可能。根据我国反家暴专家陈敏老师的理论,施暴者分为偶发型(偶然行为)、两副面孔型(阴阳人格、善于伪装)和疯狗型(虐待狂人)。三种人中,只有偶发型有改变的可能性,其他两种类型改变的可能性极小。如果经过判断加害人属于后两种,离婚恐怕是保证自己人身安全的最好办法。
六、家暴的法律后果
1.民事责任
无论家暴给受害人造成什么样的伤情,因人身损害而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都应该由加害人承担。如果离婚,受害人可以要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因为加害人的家暴行为会代际传递,为阻断这种不良影响,加害人很可能会失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
2.行政责任
如果加害人给受害人造成轻伤以下的伤情,应当依照治安管理法受到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
3.刑事责任
如果加害人给受害人造成轻伤以上的伤情,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受到刑事追诉。应对其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七、家暴的证据
无论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是向人民法院以家暴为由提起离婚诉讼,都涉及到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证据。据有关数据显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案件中或者涉家暴的离婚诉讼中,家暴的认定数量都不超过10%,其中很大一个原因就是受害人的证据不足。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主张遭受家暴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的内容既包括证明伤情本身的证据,如显示伤情的照片、医疗诊断材料、司法鉴定报告,还需要证明伤情是由加害人造成的证据。但是因为家暴案件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较强的封闭性、隐蔽性,没有第三人见证。施暴过程中,受害人也很难有机会录音录像,所以如果加害人不承认自己施暴的话,想要证明伤情是加害人造成的非常困难。这就需要受害人在遭受暴力后及时寻求公安机关救济,通过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将加害人的暴力侵权行为固定下来。同时,受害人还可以通过到妇联求助形成的笔录、居委会调解的证明等加以佐证。
另外,对于精神暴力行为,举证更加困难。受害者应注意保留加害人辱骂、威胁的短信、邮件,骚扰电话的录音,遇到前往工作单位骚扰的还可以请求单位保留监控录像等。
八、律师给受害人的建议
1. 慎重择偶
适婚青年在择偶时,一定要留意对象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的倾向。可以从对方的控制欲是否很强、有无边缘型人格障碍的特征,是否严重缺乏安全感并有很强的分离焦虑等等角度判断,不容忽视的一项是他/她的原生家庭是否具有家暴的家族史。
2. 有技巧相处
在恋爱及婚姻的相处过程中,多学习两性相处的技巧,相互尊重,不要轻易激发人性之恶。
3.培养证据意识
面对家暴倾向或者家暴行为,一定要有证据意识。如果经常被家暴,可以在家中被施暴可能性较高的区域安装带录音的监控设备,位置要隐蔽,且数据可以自动上传云端,以免设备被破坏后数据消失。同时,保留好对方承认家暴的聊天记录,录音,视频,保证书等等。
4.及时求助
受害人要克服被家暴是丑事的陈旧观念,在暴力行为发生时,第一时间打电话或者发短信报警求助。要求警方对双方做询问笔录,同时到妇联求助要求做询问笔录,也可以到所在区域的居委会投诉。
消除家暴是一条漫漫长征路,反家庭暴力法给了这条路以制度保障。虽然在实施过程中仍有不少问题,但是依然需要所有人遵守。呼吁所有人,提升爱人之心,增强法律意识,切勿对您的家人施暴,让本应表达爱的玫瑰变成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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