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目前正趋于缓解,用工单位开始逐步复工。
Q:
昨天收到当事人咨询,说自己是一名孕妇,公司要求她复工并将之安排在门岗,负责给单位员工量体温。她担心安全问题不愿意接受该岗位安排,公司却告知她如不配合,会做出辞退处理,她想咨询该如何应对。
因为女性特殊的生理结构及孕育子女的社会使命,对女职工实行劳动保护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我们国家在宪法保护妇女的原则之下已经建立起了内容较全面、标准较高,体系较完善的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等,规定了诸如女性“四期”的特殊保护等相关制度。孕期的保护具体包括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禁止、孕期的劳动范围及劳动强度禁忌、用工单位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等等。
这样以人为本的特殊保护给女性提供了强有力的充满人性关怀的法律保障,有利于保护孕期女职工的平等就业、职业安全、自身及下一代的生命健康,又利于促进特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作为人口大省,我省有700万女职工,孕期女职工的数量不会少。那么这一特殊时期,对于孕期的女职工,应该给予何种特殊保护呢?
2020年2月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儿童和孕产妇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易感人群 ”。疫情特殊时期,特殊人群,更需要特殊保护。
2月8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下发《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指出:“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坚守母婴安全底线。”
2月6日,河南省总工会下发《河南省总工会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复工复产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开展岗位建功“网上练兵”活动》的通知,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上述通知的精神建议各地工会女职工组织:
一是通过协商等方式,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加强生育保护,结合实际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灵活安排休假及工作时间,做好疫情期间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
二是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向地方有关部门反映疫情期间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诉求,及时协同解决相关问题。
三是密切关注疫情期间及疫情过后返岗复工女职工权益保护问题,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从上述一系列文件可以看出,特殊时期孕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受到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律师提醒用工单位在疫情期间复工对于孕期女职工需要给予特殊劳动保护:
一、不得为孕期女职工安排感染风险高的岗位,也不得因为孕期女职工拒绝感染风险高的岗位安排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二、尽量安排孕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合理安排休假及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如果违反规定,侵害孕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孕期女职工可以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申诉,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用人单位侵害孕期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其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殊时期,全面复工在即,用工单位应当给孕期女职工提供特殊的劳动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等有关部门也应各司其职、加强监管,把善法落实到位。法律得到实施,着眼于现在,解除了孕期女职工的后顾之忧,促进了特殊时期劳动关系的和谐;着眼于未来,则有利于我们民族优秀体质的延续,有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彰显出了我们社会的文明进步程度。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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