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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纠纷案件的诉状如何写(附答疑)

作者:李丽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9次举报


婚姻无效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认定并宣告已经缔结的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案件。


一、诉状的书写


1、主体部分:


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2、申请事项:


申请事项中需明确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果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居住等内容的,应写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居住问题的诉讼请求。


3、事实及理由部分:


婚姻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状况、养育子女情况以及财产状况的陈述;具有导致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的陈述;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居住安排的理由陈述。


4、起诉所需基本证据的准备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例如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


婚姻双方当事人进行过结婚登记的证据材料,例如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书等,或其他足以证明夫妻关系成立的证据材料。


具有导致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的证据材料,例如重婚;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未达到法定婚龄等。


请求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提供户口簿等证据材料;请求分割财产的,提交个人财产及共有财产的证据材料或线索,并开列清单。


5、管辖的选择


申请婚姻无效纠纷,一般由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二、答疑解惑


1、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如何列当事人?


答: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无论诉请中是否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当事人均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什么情况属于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答: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什么情况属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


答:婚姻当事人婚前患有性病、严重精神病未经治愈、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实践证明的、不应当结婚的其他传染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或其他疾病,在结婚登记时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登记并取得结婚证,婚后所患疾病未治愈的。


4、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的,是否还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可以,如何列当事人?


答: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应当受理。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5、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双方当事人的近亲属、一方当事人的合法配偶及基层组织,此处的基层组织是指哪些?


答:当事人的工作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6、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哪些?


答: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因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不同而不同。具体包括:⑴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双方当事人的近亲属、一方当事人的合法配偶及基层组织;⑵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⑶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双方当事人的近亲属;⑷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7、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中近亲属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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