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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离婚新规真的要来了,婚姻登记条例修订意见稿亮点解读

作者:李丽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989次举报

          2024年8月12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发布,公开向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现行《婚姻登记条例》自2003年施行,终于在21年后迎来了第一次修订。意见稿不仅在内容上更丰富,条文数量从二十二条扩充到了二十八条,在质量上也体现出了与时俱进的特点。针对与您息息相关的修订之处,我团队进行了归纳整理并做出以下解读和分析。

 亮点一:结婚登记更便利

         据有关统计,2013 年到 2022 年,全国多地结婚率大幅下降。今年8月2日民政部公布的《2024年2季度民政统计数据》显示,2024上半年全国结婚登记对数343万对,较去年同比减少49.8万对,创历史新低。意见稿关于结婚登记的相关内容落地后将极大便利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成为此次修改的第一大亮点,具体表现为:

         1.结婚登记不再需要户口簿

        意见稿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不再需要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这个变动既便利了当事人,也减少了父母通过控制户口簿干涉子女婚姻的现象,便于落实我国宪法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自由。

        除此之外,随着国际交流的日益密切,内地居民同非内地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较为常见。针对该部分人士的结婚登记,意见稿也给出了便利,如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港澳台居民可以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代替通行证;外国人若无法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也可以提交永久居留身份证代替。

        此外,意见稿第八条在第二项及第三项中均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的内容,更便于与2023年11月7日我国加入的《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等国际条约接轨适用。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以上修改在离婚登记中均有所体现


           2.结婚登记不再受区域限制

        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实际生活中,很多当事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和生活,民政部门节假日又不上班,这部分人想办理结婚登记还需要在工作日请假回乡办理,存在诸多不便。

        针对这种情况,2023年5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规定自批复之日起2年内,在北京、天津、河北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允许非当地户口的外省人在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证,即异地办理结婚登记成为可能。

        意见稿则将“跨省通办”的范围扩展至全国,其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均取消了必须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当事人可以在任何区域的区级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港澳台及华侨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在我国境内任何省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


        同样,以上修改在离婚登记也有所体现,不再一一赘述。


           3.正式取消结婚登记工本费

        事实上,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婚姻登记费取消。但是,现行婚姻登记条例中关于收取工本费的规定并未作相应的修改。

        意见稿第五条第二款对此做出了呼应:“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正式取消了婚姻登记机关收取工本费的规定。


        关于结婚登记规定的修改,可以看出意见稿意图通过各种形式和方法尽可能减轻当事人婚姻登记的成本和负担,最大程度便利当事人结婚登记的办理。这不仅是行政程序便民利民人性化的体现,也彰显出当下结婚率持续下滑的背景下国家鼓励结婚的明确态度。
亮点二:呼应民法典

            1.增加离婚冷静期的配套规定

        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相较于婚姻法在登记离婚制度上的新增内容,旨在减少冲动离婚的可能。法条表现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内容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民政部公布的离婚数据可以判断,离婚冷静期制度确实有效减少了离婚的数量。但民法典目前已施行三年有余,现行婚姻登记条例却无离婚冷静期的任何配套规定,因此,意见稿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增加了相应的内容。

           2.删除与民法典相抵触的内容

        相较于婚姻法,民法典更大程度地尊重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不再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当事人结婚。但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仍将其作为不予登记的情形之一,意见稿则在不予登记的情形中删除了该情形,以保持与民法典的一致性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有权撤销婚姻的主体仅为人民法院;但是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仍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显然也与民法典相抵触。为此意见稿第十二条进行了修改,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同时,新增了关于受欺诈婚姻可撤销的规定,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相对应。


           3.修改其他与民法典不相符的规定


        现行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公布施行,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但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时,婚姻法已同步作废,因此,意见稿第一条将条例的制定依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

        男女复婚时办理的结婚登记程序上与其他情形的结婚登记并无二致,因此民法典未采用原婚姻法第35条的“复婚登记”的说法,而是更严谨的表述为“重新进行结婚登记”,因此,意见稿也将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的“复婚登记”修改为“重新进行结婚登记”,在用词上与民法典保持一致。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但婚姻登记条例并没有要求签订离婚协议的内容,意见稿也对此进行了完善,在第十三条增加了当事人需要签订离婚协议的要求。
亮点三:强化婚姻登记机关的责任


        2015年颁布施行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详细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此次意见稿再一次进行了明确,尤其强调了婚姻登记机关对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保密以及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等责任。

           1.新增隐私保护责任

        意见稿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婚姻登记工作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并在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了相关法律后果:“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同时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查询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上述内容都强调了对当事人进行隐私保护,以防信息泄露对当事人造成损害。


          2.新增婚姻登记机关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意见稿第四条系新增内容,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充分发挥婚姻家庭辅导专业人员和其他社会力量的作用,引导婚姻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政部门可通过在婚姻登记机关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或者引入法院工作人员设立家庭纠纷调解室,为有需求的当事人免费提供一对一的法律咨询、情感辅导、心理疏导、纠纷处理、婚前教育等服务。关于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的规定其实在2015年颁布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已经有所体现。该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登记处可以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聘用婚姻家庭辅导员,并在坚持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此次意见稿将上述规定融入其中,鼓励婚姻登记机关积极开展相关服务,促进婚姻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3.明确婚姻登记机关保障婚姻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安全的责任

        意见稿第三条也系新增内容,规定了国家加强婚姻管理信息化建设,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完善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会同人民法院以及外交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婚姻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安全。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信息安全工作。意见稿第二十二条在原有法条的基础上也新增了“应当及时备注”的责任。


        经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努力,几年前已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婚姻登记信息联网,民政部门建立了中央级婚姻登记数据中心,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实现了在线婚姻登记和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查询。意见稿将及时完善婚姻信息库纳入其中,有助于进一步促进和完善婚姻登记信息的全国联网和信息化建设,为推动婚姻登记工作的积极开展提供制度支持。
亮点四:不诚信登记将纳入失信名单
        2018年1月30日民政部公布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要求,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信用信息,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
        针对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违背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冒名顶替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结婚登记扰乱社会秩序的现象,意见稿新增第二十五条予以调整,该条规定“当事人通过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收到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出现前款情形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民政部门视情况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由相关部门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调了结婚登记程序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减少违反行为的产生,维护民法典倡导的家庭文明。
        此外,意见稿在立法技术层面也更加严谨,如将第五章由“罚则”修改为“法律责任”,以保持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用词的统一及追求立法用词的精准。
        上述分析系我团队在办案之余一些粗浅的分析和思考。目前该意见稿正处于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的阶段,我团队将组织专会研讨并提出书面意见。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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