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2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发布,公开向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现行《婚姻登记条例》自2003年施行,终于在21年后迎来了第一次修订。意见稿不仅在内容上更丰富,条文数量从二十二条扩充到了二十八条,在质量上也体现出了与时俱进的特点。针对与您息息相关的修订之处,我团队进行了归纳整理并做出以下解读和分析。
亮点一:结婚登记更便利
据有关统计,2013 年到 2022 年,全国多地结婚率大幅下降。今年8月2日民政部公布的《2024年2季度民政统计数据》显示,2024上半年全国结婚登记对数343万对,较去年同比减少49.8万对,创历史新低。意见稿关于结婚登记的相关内容落地后将极大便利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成为此次修改的第一大亮点,具体表现为:
1.结婚登记不再需要户口簿
意见稿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不再需要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这个变动既便利了当事人,也减少了父母通过控制户口簿干涉子女婚姻的现象,便于落实我国宪法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自由。
除此之外,随着国际交流的日益密切,内地居民同非内地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较为常见。针对该部分人士的结婚登记,意见稿也给出了便利,如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港澳台居民可以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代替通行证;外国人若无法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也可以提交永久居留身份证代替。
此外,意见稿第八条在第二项及第三项中均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的内容,更便于与2023年11月7日我国加入的《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等国际条约接轨适用。
2.结婚登记不再受区域限制
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实际生活中,很多当事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和生活,民政部门节假日又不上班,这部分人想办理结婚登记还需要在工作日请假回乡办理,存在诸多不便。
针对这种情况,2023年5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规定自批复之日起2年内,在北京、天津、河北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允许非当地户口的外省人在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证,即异地办理结婚登记成为可能。
意见稿则将“跨省通办”的范围扩展至全国,其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均取消了必须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当事人可以在任何区域的区级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港澳台及华侨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在我国境内任何省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
3.正式取消结婚登记工本费
事实上,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婚姻登记费取消。但是,现行婚姻登记条例中关于收取工本费的规定并未作相应的修改。
意见稿第五条第二款对此做出了呼应:“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正式取消了婚姻登记机关收取工本费的规定。
1.增加离婚冷静期的配套规定
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相较于婚姻法在登记离婚制度上的新增内容,旨在减少冲动离婚的可能。法条表现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内容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民政部公布的离婚数据可以判断,离婚冷静期制度确实有效减少了离婚的数量。但民法典目前已施行三年有余,现行婚姻登记条例却无离婚冷静期的任何配套规定,因此,意见稿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增加了相应的内容。
2.删除与民法典相抵触的内容
相较于婚姻法,民法典更大程度地尊重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不再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当事人结婚。但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仍将其作为不予登记的情形之一,意见稿则在不予登记的情形中删除了该情形,以保持与民法典的一致性。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有权撤销婚姻的主体仅为人民法院;但是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仍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显然也与民法典相抵触。为此意见稿第十二条进行了修改,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同时,新增了关于受欺诈婚姻可撤销的规定,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相对应。
现行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公布施行,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但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时,婚姻法已同步作废,因此,意见稿第一条将该条例的制定依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
男女复婚时办理的结婚登记程序上与其他情形的结婚登记并无二致,因此民法典未采用原婚姻法第35条的“复婚登记”的说法,而是更严谨的表述为“重新进行结婚登记”,因此,意见稿也将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的“复婚登记”修改为“重新进行结婚登记”,在用词上与民法典保持一致。
2015年颁布施行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详细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此次意见稿再一次进行了明确,尤其强调了婚姻登记机关对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保密以及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等责任。
1.新增隐私保护责任
意见稿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婚姻登记工作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并在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了相关法律后果:“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同时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查询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上述内容都强调了对当事人进行隐私保护,以防信息泄露对当事人造成损害。
意见稿第四条系新增内容,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充分发挥婚姻家庭辅导专业人员和其他社会力量的作用,引导婚姻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政部门可通过在婚姻登记机关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或者引入法院工作人员设立家庭纠纷调解室,为有需求的当事人免费提供一对一的法律咨询、情感辅导、心理疏导、纠纷处理、婚前教育等服务。关于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的规定其实在2015年颁布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已经有所体现。该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登记处可以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聘用婚姻家庭辅导员,并在坚持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此次意见稿将上述规定融入其中,鼓励婚姻登记机关积极开展相关服务,促进婚姻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3.明确婚姻登记机关保障婚姻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安全的责任
意见稿第三条也系新增内容,规定了国家加强婚姻管理信息化建设,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完善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会同人民法院以及外交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婚姻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安全。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信息安全工作。意见稿第二十二条在原有法条的基础上也新增了“应当及时备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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