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日上午河南电视台某知名栏目的记者跟我联系,说成都两年被家暴16次终身需挂粪袋生活的那位女士离婚诉讼一审5月底开庭,栏目准备周日中午开直播采访这位女士,邀请我作为律师连线解答一下相关法律问题。但不巧我中午有其他安排,他们就邀请了案件所在地的一位律师参与。因为比较关注这位女士,所以中午办事之余我还是凑空听了几分钟直播,正好赶上律师连麦环节,短短的几分钟,我就听到了至少三处不恰当甚至错误的观点。本不想吭声,以免被认为臭显摆或者有其他恶意,可是当时直播间有二、三百万人,真的担心有人被误导。所以,周日晚上大象新闻的直播间采访这位女士邀请我连麦时,虽然只给我留了换下睡衣的时间,我还是一头扎进了直播间开始了反家暴的普法。但就上面这位律师的解答,我还是憋不住说几句。
一、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记者说,这位女士之前也申请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但保护效果不怎么好,这位律师的对答总结起来就是人身安全保护令无用,防君子不防小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出台是在多少反家暴的仁人志士共同推动下才落地的制度,虽然它无法像孙悟空外出化缘时给唐僧画的那个圆一样可以让妖魔鬼怪不得近身,现实中确实存在家暴者无视保护令而再次施暴的情况,但因为有人违反就能得出无用的结论?如此说来,所有的法律都无用,因为都有人违反。我想,判断它是否有用,还是应该从它是否对大多数人产生了规制功效来判断。从司法实践看,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很多家暴者还是具有震慑作用的,仅此一点,这个制度就功不可没。此外,保证功效,一个很重要的保障就是对违反者科以法律责任。目前反家暴法及最高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及最高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相应的规定,违反严重者,可以追究拒执罪。其次,如果是因为申请人遭受了家庭暴力下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离婚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以及争取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很好的证据,同时,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无需等待半年就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这对于想离婚的家暴受害人而言,能尽快离掉婚、逃离威胁人身甚至生命安全的暴力环境有没有用?争取到直接抚养孩子有没有用?我们律师该做的,是尽力推动和促进这个制度更好地实施、更好的保护家暴受害人,而不是因为存在个别人对它的漠视以及少数执法不严导致违反者未受到(严厉)处罚就否认这个制度的价值。试想,律师都不再相信法律,法律如何能有威严?如此,家暴受害人将更加缺乏反家暴的勇气和信心,施暴者将更加肆无忌惮。中午直播那个栏目的直播间有二、三百万人,出镜的律师有栏目背书,在粉丝眼里本就权威,如此来解读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真的,既缺乏专业度,也会产生不好的社会效果。
二、关于离婚协商阶段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的效力
这位女士在之前跟男方协商离婚的阶段和男方签订过一份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都给男方,孩子由男方抚养,后来男方还是不同意离婚,因此就未办理离婚登记。之后她提起了离婚诉讼,她想知道这份协议对自己是不是很不利。这位律师解答说协议对这位女士不利,并教这位女士应该从这份协议是在受男方威胁下签订的、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个角度来否认它的效力。我真心替他捏把汗,民法典婚家编司法解释(一)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约定,同样也会如此处理。所以,这份协议没有生效,这位大哥为何还要辛劳挂着粪袋生活、本就很不易的她再去举证存在胁迫来否认其效力呢?另外,这位律师是否知道,至少全网都知道,当时这位女士当时确实是迫切的不惜一切代价换取离婚的,她自愿放弃财产和孩子,怎么能说协议内容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呢?此外,他是否知道民诉法对于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证明责任有多高?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六条要求的可是排除合理怀疑而不是高度盖然性呀!从直播间这位女士并未对他的这个分析建议给出反应也可以看出,她估计很难拿出离婚协议签订时存在胁迫的证据!显然,律师的不专业会导致简单问题复杂化。
三、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司法队伍的工作者曾泄露了这位女士的行踪,只是她根据她到重庆后其丈夫能精准找到她的位置推论出的可能性,当事人这么怀疑甚至得出结论都没有问题,但是作为律师,不能仅仅依据当事人的推论就认定存在此事实,并在直播间慷慨陈词司法队伍应该清除如此害群之马等等,是否符合律师法所要求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行为准则?是否会引起不明真相的粉丝对司法队伍产生误解甚至更深的误解?其实,真的有很多途径可以定位,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从当事人那里就了解过不少。
如此种种吧,让我感觉,这位律师是否存在迎合及制噱之态先不论,至少他对婚姻家庭实体及程序法律并不太懂。
两条建议:
一、任何行业的从业者,尽量不干非专业的事。否则,最好的结果是操好心、办坏事。
二、寻求帮助,一定要找对人。否则,不是事倍功半,而是死都不知所以。最后,对于这位女士离婚诉讼的一审结果,我给出我的预判:婚姻关系会解除,孩子也会由她抚养,除非她自己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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