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
让每一段婚姻善始善终——用情与理的交融,给您最好的婚姻家庭解决方案。
18186662832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撤诉

发布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5日 19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武汉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吕,男,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一般授权代理),湖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一般授权代理),湖北XX律师。

被申请人:危,女,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吕请宣告被申请人危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吕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吕X向本院提起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吕撤回起诉。

审判员  侯立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XX

武汉离婚律师刘 已认证
  • 执业9年
  • 18186662832
  • 湖北美宜家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优于62.8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57次 (优于99.7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534次 (优于99.7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82669分 (优于99.9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413篇 (优于99.78%的律师)

版权所有: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690043 昨日访问量:212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