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5日 19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武汉市xx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申请人:吕某,男,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一般授权代理),湖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一般授权代理),湖北XX律师。
被申请人:危某,女,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吕某请宣告被申请人危某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吕某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吕X向本院提起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吕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侯立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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