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1日 1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武汉市xx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郭X,湖北x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丁X(一般授权代理),湖北XX而X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一般授权代理),湖北XX而XXX律师。
被告刘X,湖北武汉x司员工。
原告郭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丹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及其委托代理人丁X、刘XX,被告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X诉称,2002年,我与被告自由恋爱。××××年××月××日双方在河南省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子刘X于××××年××月××日出生。婚姻期间我为家庭和孩子付出很多,而被告毫不体谅,并多次因小事殴打我。2015年8月29日因被告殴打至我就医后,不久于2015年11月2日被告又一次殴打致使我再次受伤并就医,我不得已搬离住所。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刘X归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X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述不实,原告提出离婚是为了要儿子,原告的父母思想传统,重男轻女,要我们的儿子跟女方姓,原告的父母没有和我及家人沟通,导致我们夫妻双方产生摩擦,有时发生吵打,但我与原告感情并没有破裂。我因忙于工作,加之性格内向,平时与原告缺乏沟通,以后我会慢慢改变自己的性格,与原告多沟通,重新缓和夫妻关系,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X与被告刘X于2002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刘X)。婚初夫妻关系尚好。近几年来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缺乏沟通和谅解,致使夫妻关系产生隔阂。为此,原告郭X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刘X认为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自己以后会与原告多沟通,重新缓和夫妻关系,表示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对离婚问题各持己见,故调解未成。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居住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病历、照片、接受案件回执单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郭X与被告刘X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牢。婚初夫妻关系尚好。近几年来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缺乏沟通和谅解,致使夫妻关系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现被告刘X表示愿意改正自己的不足,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郭X应顾及多年夫妻情义,给被告刘X机会,只要夫妻双方相互体谅,相互关爱,相互理解,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原告郭X坚持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郭X与被告刘X离婚。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郭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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