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1日 3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武汉市xx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张X,女,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系湖北尊而X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冯X,男,汉族,现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胡X,女,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原告张X诉被告冯X、胡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孙 娇
人民陪审员 张建芬
人民陪审员 周洪元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彭XX
人民陪审员 周洪元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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