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
让每一段婚姻善始善终——用情与理的交融,给您最好的婚姻家庭解决方案。
18186662832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六子女争夺遗产,各执一词

发布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2日 2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武汉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湖北尊而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湖北尊而XXX律师。

被告:杨X2。

被告:杨X3。

被告:杨X4。

被告:杨X5。

被告:严X11。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X2,系严X1之妹。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湖北XX律师。

被告:严X2。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湖北XX律师。

被告:杨X6。

原告杨X1与被告杨X2、杨X3、杨X4、杨X5、严X1、严X2、杨X6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丁X、被告杨X2、杨X3、杨X4、杨X5、杨X6及严X1、严X2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杨X堂和陈XX的遗产(原位于武汉市江岸区XX路XX号,现为武汉市江岸区XX路X号)的房屋及相关权益;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七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杨X堂和陈XX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6个子女:杨X4、杨X芝、杨X3、杨X2、杨X林、杨X5。杨X堂、陈XX分别于1995年3月18日和1997年7月10日死亡,留下遗产即原位于武汉市江岸区XX路XX号(现为武汉市江岸区XX路X号)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杨X堂名下。杨X林于1983年11月21日死亡,杨X1、杨X6系杨X林之子女,杨X芝于1990年1月15日死亡,严X1、严X2系杨X芝之子女。2009年,杨X堂和陈XX所遗留的房屋被鉴定为危房,要求进行维修改造,后经协商,杨X1与杨X2、杨X3、杨X4相继出资对房屋进行了重建,现为五层楼房(其中顶楼半层由原告单独出资建造),建筑面积约为340平方米,占地面积约为80平方米。现建成的房屋面临拆迁,2015年3月30日,杨X1与杨X4、杨X3、杨X2、杨X5、严X2达成书面协议,但事后被告又反悔不愿配合原告处理上述房屋的拆迁事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杨X2辩称,同意依法继承57.79平方米的房屋或对应的拆迁款。

被告杨X3辩称,我父母在世时,提出房屋归我所有,母亲也曾立下遗嘱。我在家尽的责任和义务较多,母亲去世时,所有的费用都由我承担,酒席、烟酒、墓地等费用一共花费5,000多元。我的意见是房屋中属于我母亲的部分应该归我一人继承,父亲的部分由大家平分,扩建房屋的拆迁款项由四人平分。

被告杨X4辩称,原告诉称的“2009年杨X堂和陈XX所遗留的房屋被鉴定为危房,被要求进行维修改造,经协商,杨X1与杨X2、杨X3、杨X4相继出资对上述房屋进行了重建”部分,与事实不符。重建房屋时没有人通知我,我发现后拨打了110。杨X3所述的遗嘱问题,我并不清楚,父母遗留的房屋应依法进行分割。

被告杨X5辩称,母亲陈XX去世时的安葬费用是杨X3出的,父亲去世的安葬费用是我、杨X2、杨X3、杨X4出的。1976年做房时,家里没有钱,就把农村的一个房屋卖了,我与杨X2、杨X3、杨X4出了剩下的钱。母亲陈XX去世后,杨X3一直关照杨X1,房屋一分为二让杨X1住着,我还给钱杨X1。房屋扩建时没人通知我。我对家里贡献很大,工作的收入都投入家庭生活,补贴家用。我的意见是,母亲的遗产份额如果不给杨X3,就应该是我一个人的。

被告严X1、严X2辩称,我方同意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分割现武汉市江岸区XX路X号房屋的拆迁款,严X1、严X2代位继承其母亲杨X芝所享有的六分之一的遗产份额。我方认为遗产范围是整栋房屋的拆迁款。在重建武汉市江岸区XX路X号房屋时,明知该房屋是老人遗留的,在可以通知其他人的情况下不通知,擅自重建房屋,侵害了严X1、严X2的继承权,原告有明显侵占遗产的意图,因此应当少分遗产。

被告杨X6辩称,同意依法继承现武汉市江岸区XX路X号57.79平方米的房屋或对应的拆迁款。

经审理查明,杨X堂和陈XX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六个子女:杨X5、杨X4、杨X3、杨X2、杨X林、杨X芝。杨X堂和陈XX分别于1995年3月18日和1997年7月10日死亡,杨X林于1983年11月21日死亡,杨X1、杨X6系杨X林之子女,杨X芝于1990年1月15日死亡,严X1、严X2系杨X芝之子女。杨X堂和陈XX留下遗产即原位于武汉市江岸区XX路**(现为武汉市江岸区XX路**)砖木结构平房**,其中一栋建筑面积为31平方米,另一栋建筑面积为26.79平方米,两栋合计建筑面积为57.79平方米,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杨X堂名下,房屋所有权证(武房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武房地籍X号)。2009年2月,上述房屋经武汉市江岸区房屋安全鉴定站鉴定为危房,后上述房屋经改扩建成楼房。现房屋面临拆迁,2015年3月30日,杨X1、杨X4、杨X3、杨X2、杨X5、严X2、严X3(严X1、严X2之父)达成《江岸区XX路X号房屋拆迁协议》,约定:1、杨X5、严X3同意房屋拆迁补偿,各壹拾伍万元整;2、杨X4、杨X3、杨X2、杨X1平分余下拆迁款。该协议签订后,各方并未履行。

审理中,本院调取了诉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协议书》,该协议除填写有:以上1-13项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款总计大写:贰佰柒拾伍万元外,其它事项均未完善;另有乙方杨X3、杨X2、杨X1、杨X4的签名,甲方未签名亦未加盖印章。

审理中,杨X3提交邓某某(案外人)《证明》1份,证明陈XX曾立下遗嘱,同意把房屋给杨X3;另提交其支付的陈XX丧葬费用票据合计1,654元,但主张应按现在的丧葬费用标准计算为50,000元。

上述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墓碑照片、武汉市中XX毕业生上山下乡定向归口表、武汉市中XX生毕业生鉴定表、亲属关系证明、死亡通知书、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书、武汉市危险房屋通知书、安葬费用票据、本院调查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原位于武汉市江岸区XX路XX号(现为武汉市江岸区XX路X号)砖木结构平房2栋,合计建筑面积为57.79平方米,登记在杨X堂名下,房屋所有权证(武房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武房地地籍X号),系被继承人杨X堂和陈XX的遗产。被继承人杨X堂和陈XX死亡后该房屋进行了改扩建。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仅明确了征收补偿款总金额,分项及其它部分均未明确具体金额,故对于原位于武汉市江岸区XX路XX号(现为武汉市江岸区XX路X号)房屋属于遗产的部分,即建筑面积为57.79平方米,本院只处理产权份额。杨X2、杨X3、杨X4、杨X5及杨X林、杨X芝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即各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但因杨X林、杨X芝先于被继承人杨X堂和陈XX死亡,杨X林、杨X芝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分别由杨X林之子女:杨X1、杨X6,杨X芝之子女:严X1、严X2代位继承,由杨X1、杨X6、严X1、严X2各继承十二分之一的份额。

关于杨X3提出其母陈XX曾立下遗嘱,同意把房屋给杨X3,要求将属于其母亲的遗产部分由其一人继承的抗辩,因仅有当事人的陈述及案外人的《证明》,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杨X3支付的陈XX丧葬费用1,654元,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子女平等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也就有平等负担丧葬费用的义务,该项费用应由杨X2、杨X3、杨X4、杨X5各负担六分之一,杨X1、杨X6、严X1、严X2各负担十二分之一。杨X3主张应按照现在的丧葬费用50,000元标准计算,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登记在杨X堂名下原位于武汉市江岸区XX路XX号(现为武汉市江岸区XX路X号)砖木结构平房2栋,合计建筑面积为57.79平方米,系被继承人杨X堂和陈XX的遗产,由被告杨X2、杨X3、杨X4、杨X5各继承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原告杨X1、被告严X1、严X2、杨X6各继承十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二、丧葬费用1,654元,由被告杨X2、杨X3、杨X4、杨X5各负担276元,原告杨X1、被告严X1、严X2、杨X6各负担137.50元,因此款已由被告杨X3支付,故原告杨X1、被告杨X2、杨X4、杨X5、严X1、严X2、杨X6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各自应负担部分给付被告杨X3;

三、驳回原告杨X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80元、邮寄送达费140元,共计9,720元,由被告杨X2、杨X3、杨X4、杨X5各负担1,620元;原告杨X1、被告严X1、严X2、杨X6各负担810元。因原告杨X1已将此款预交本院,故被告杨X2、杨X3、杨X4、杨X5、严X1、严X2、杨X6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各自应负担部分给付原告杨X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慧莉

人民陪审员  沈XX

人民陪审员  骆凤霞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文XX

武汉离婚律师刘 已认证
  • 执业9年
  • 18186662832
  • 湖北美宜家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优于62.8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57次 (优于99.7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534次 (优于99.7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82669分 (优于99.9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413篇 (优于99.78%的律师)

版权所有: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690045 昨日访问量:212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