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2日 4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张X1,女,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高X,湖北XX律师。
被告:李X1,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系湖北XX律师。
原告张X1与被告李X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高X,被告李X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女李X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直至婚生女李X2独立生活为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和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李X2。因双方相识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被告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缺乏家庭责任感,孩子出生后矛盾增多,在家庭琐事、孩子教育抚养方式上分歧较大,经多次努力,未能妥善解决矛盾,二人现已分居,我认为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中建·开元公馆第5幢2单元10层2号房屋、东西湖区凌云·金湖家园B-7栋1单元301室房屋、及登记在李X1名下车牌号为鄂A×××××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以分割。另我有正当工作、收入稳定,且婚生女李X2自出生后一直由我带,故我主张婚生女李X2的抚养权。
被告李X1辩称,我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维系的可能存在,我不同意离婚。双方现在的分居状态也是因家庭琐事及双方父母过多的参与造成,而我俩之间并没有很大的矛盾。如果离婚,我要求抚养小孩,对于房产和车辆,虽系婚后购买,但均有债务。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辩称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张X1与李X1系网上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张X2。现张X1诉至法院,以相识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矛盾较多、抚养教育小孩的方式方法分歧较大、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要求解除与李X1的婚姻关系。庭审中,李X1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
本院认为:张X1与李X1系自主婚姻,在婚后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双方未能充分沟通并努力一起解决问题与矛盾,导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但尚未完全破裂。李X1愿意努力改善双方的夫妻关系,张X1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给李X1一个挽救婚姻的机会。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双方应相互多一份体谅、理解与尊重,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故对张X1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张X1与被告李X1离婚。
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X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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