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2日 2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朱A,女,汉族,1981年12月15日出生,住武汉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湖北尊而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湖北尊而XXX律师。
被告:王B,女,汉族,1988年3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纪xx,男,汉族,1980年2月11日出生,住武汉市XX区,
原告朱A诉被告王B、纪x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朱A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A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9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A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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