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0日 10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武汉xx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X,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琬琳,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梦舟,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XX区,
原告罗X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原告罗X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X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罗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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