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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后仍与被告在进行协商,给被告压力,成功协商,原告撤诉

发布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0日 10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武汉xx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X,男,19653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琬琳,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梦舟,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女,196812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XX区,

原告罗X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14日立案后,原告罗X20205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X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罗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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