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0日 9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X,女,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琬琳、唐梦舟,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XX,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原告杨X诉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琬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X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2017年11月,原告再次被被告胡XX殴打后,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期间,俩人多次协商离婚未果。2018年10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准许,现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
2、原、被告婚姻登记信息;
3、原、被告分居期间,被告发微信威胁和辱骂原告的信息;
4、大冶市人民法院(2018)鄂028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胡XX未予书面答辩。
被告胡XX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应视为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综合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X与被告胡XX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2017年11月,原告在与被告争吵过程中遭被告殴打,此后,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期间,原告曾数次与被告沟通离婚事宜,被告虽口头答应,但事后发微信威胁和辱骂原告。原告曾于2018年10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予准许。此后,原、被告继续分居生活至今。2019年11月,原告再次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诉讼中,原告称其与被告于××××年××月××日生育有一男孩,取名胡某2,该小孩没有出生证明,也没有登记户口,现由被告父母抚养,原告主张该小孩由被告抚养。
本院认为:原告杨X与被告胡XX于2017年11月分居生活至今达二年,在本院于2018年11月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仍分居生活一年,其夫妻关系并未得以改善,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杨X与被告胡XX离婚。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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