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0日 1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武汉市XX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陈A,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XX区,住武汉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A,湖北XX律师。
被告:于B,女,1990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建始县,住武汉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湖北尊而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湖北尊而XXX律师。
原告陈A与被告于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原告陈A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A,被告于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张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决婚生女陈X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底,原、被告通过微信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共同生育婚生女陈X2。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没有共同兴趣爱好,性格差异较大,双方感情不和,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于B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是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结婚,自结婚至今,一直没有重大矛盾,且共同生育了女儿,孩子刚满两周岁,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A与于B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女陈X2(公民身份号码)。现陈A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为琐事争吵,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于B表示双方充分了解才结婚,婚后也没有重大矛盾,且孩子年幼,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陈A与于B结婚三年,并共同生育一女,双方已有一定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曾为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影响了双方感情,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婚生女陈X2刚满两周岁,更加需要父母双方共同的关爱,双方应本着对子女和家庭负责的态度去积极面对和妥善解决矛盾。双方今后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加强感情的培养和交流,努力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得到修复和改善的。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陈A与被告于B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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