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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原告撤诉

发布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8日 5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男,196712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某,四川XX律师,执业证号: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X,女,197110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湖北XX律师,执业证号:xx。

上诉人李X因与被上诉人聂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20)川0403民初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X于202010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李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255元,减半收取3627.5元,由上诉人李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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