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8日 37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某,四川XX律师,执业证号: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X,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湖北XX律师,执业证号:xx。
上诉人李X因与被上诉人聂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20)川0403民初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X于2020年10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李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255元,减半收取3627.5元,由上诉人李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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