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8日 4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孝感市中XX
民 事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xx市。
委托代理人:刘XX,湖北XX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艾X,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xx市。
委托代理人:**,湖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湖北XX律师。
上诉人陈X因与上诉人艾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xx市人民法院(2019)鄂0981民初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2017)鄂0981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陈X的诉求是否与(2017)鄂0981民初xx号案件的诉求相同,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重复起诉的情形,一审法院未予查清。艾X向xx市宜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实际出资认缴股份,一审法院未予查清。(2019)鄂0981民初xx号民事判决主文是否与陈X与艾X离婚协议的约定内容产生矛盾,一审判决未予查清。综上所述,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xx市人民法院(2019)鄂0981民初x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xx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44.7元,艾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75.09元均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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