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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上诉案,重新分割母亲拆迁款补偿款以及银行存款

发布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2日 2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鄂01民终18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X1,女,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范XX,湖北尊而X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2,女,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陶X,湖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3,女,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陶X,湖北XX律师。

上诉人孙X1、孙X2、孙X3因继承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民初6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孙X1提出继承其母刘云遗留的拆迁款及其他遗产250000元的诉讼请求,并向法院提出调查被继承人刘云三年银行流水信息、江汉区青年路xx单元x号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申请,该调查申请属于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便于查明案件事实,确定遗产数额,以便依法判决。一审法院仅调取被继承人刘20**年3月后的银行流水单,对孙X1的其他申请事项未调查,依据孙X3认可被继承人刘云去世后留有350000元拆迁款予以判决,故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民初64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X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4元予以退回。

上诉人孙X2、孙X3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叶XX

审判员  余XX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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