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2日 2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民终18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X1,女,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范XX,湖北尊而X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2,女,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陶X,湖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3,女,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陶X,湖北XX律师。
上诉人孙X1、孙X2、孙X3因继承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民初6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孙X1提出继承其母刘某云遗留的拆迁款及其他遗产250000元的诉讼请求,并向法院提出调查被继承人刘某云三年银行流水信息、江汉区青年路x号x单元x号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申请,该调查申请属于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便于查明案件事实,确定遗产数额,以便依法判决。一审法院仅调取被继承人刘某云20**年3月后的银行流水单,对孙X1的其他申请事项未调查,依据孙X3认可被继承人刘某云去世后留有350000元拆迁款予以判决,故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民初64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X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4元予以退回。
上诉人孙X2、孙X3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叶XX
审判员 余XX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XX
10年 (优于62.88%的律师)
557次 (优于99.75%的律师)
534次 (优于99.75%的律师)
282669分 (优于99.92%的律师)
一天内
8413篇 (优于99.78%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