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2日 3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04执保154号
原告平x波,男,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原告代理人:刘XX、高X,湖北XX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周XX,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现住武汉市硚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x波诉被告周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平x波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周XX价值人民币XXX元的财产,并由中国XX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平x波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周XX价值人民币XXX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成晓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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