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28日 21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女
委托代理人:范晓雪、刘琬琳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
案由 离婚纠纷
A与B于2011年相识相恋,于2012年10月12日在武汉市江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7月2日,双方生育一女C。A诉称,由于B婚前隐瞒自己曾有一段婚姻事实(系再婚),导致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致使婚后夫妻关系不睦,后因双方经常发生争执,夫妻双方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A以与B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
1、 原被告离婚
2、 婚生女C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
3、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详见财产清单)
4、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B表示同意离婚,现在也就子女抚育、财产处置等问题,与A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略
律师点评:
相互坦诚是一段幸福婚姻的基础。
10年 (优于62.88%的律师)
557次 (优于99.75%的律师)
534次 (优于99.75%的律师)
282669分 (优于99.92%的律师)
一天内
8413篇 (优于99.78%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