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国斌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9日 2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X原系舟山XX公司营运总监。2013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何X在谭X甲(网名“辛悦”,另案处理)未提供任何资质证明的情况下,违反公司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操作程序及药品购进操作程序,先后七次通过QQ或电话联系的方式向谭X甲低价采购各类批号的XXX、洛汀新、立普妥、波立维等药品用于销售。其中,前六次购买的上述药品均在未进行质量验收的情况下,冒用湖南XX公司和西安XX公司的名义,将药品统一配送至其公司各零售药店进行销售,最后一次采购洛汀新50盒、波立维20盒、立普妥240盒药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何X从谭X甲处采购的洛汀新190盒、XXX200盒、立普妥240盒、波立维20盒,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判定为假药。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被告人何X的刑事责任。何X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当地较为有名的药店销售假药的案例。辩护人介入后,依法提出了相应的辩护意见,并在检察院阶段即进行充分的案情沟通,使得检察院给出较低的量刑建议。在庭审中,充分指出公诉机关证据中的薄弱环节,使得对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对何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