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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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专职律师执业13年
执业年限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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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申请执行,成功冻结被执行人款项

发布者:张国斌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15日 926人看过 举报

2019-04-15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受宁波海事法院的委托并依据该院2014年1月24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舟山元翔船务有限公司支付运费人民币59,9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及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10元。

律师在本案中,积极与被告所在地海事法院进行沟通,成功执行完毕本案。

舟山律师张国斌,浙江大学法学学士。现为浙江舟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浙江律师协会会员, 浙江省医疗卫生与健康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舟山
  • 执业单位:上海汇业(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920********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医疗纠纷、交通事故
上海汇业(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
1330920********49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医疗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