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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张国斌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15日 7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受宁波海事法院的委托并依据该院2014年1月24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舟山元翔船务有限公司支付运费人民币59,9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及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10元。
律师在本案中,积极与被告所在地海事法院进行沟通,成功执行完毕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