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沈X于2007年3月入职浙某公司,岗位为船务经理,工作地点为宁波大市,每月应发工资为固定金额25580元。2021年5月28日,公司以沈X在公共场合顶撞领导影响公司形象为由给予沈X警告处分。2021年7月8日,公司以沈X工作表现不佳、未尽到船务部经理职责为由作出处分通告,决定免去沈X船务部经理职务,降为普通跟单员,同时薪资待遇根据职务变化进行调整,每月应发工资为固定金额 10000 元。2021年8月10日,沈X以公司扣发工资、擅自免除其职务等行为违反劳动法规定为由,向公司邮寄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要求立即补发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观点:
用人单位单方作出调岗降薪,且该调岗降薪决定明显改变了双方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且降薪幅度较大,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导致沈X的工资明显降低,两者相差了15580元,金额巨大,并经沈X多次催讨,单位仍拒不支付,故克扣工资意图非常明显,调岗是手段,降薪是方式,最终通过这种形式达到变相逼迫劳动者辞职的目的,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
法院判决:
2022年5月12日,浙江省宁波市中XX作出(2022)浙02终809号民事判决:浙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沈X2021年7月至8月的工资差额20594.25元、支付经济补偿237399元。
办案总结:
实践中,对单位是否可以调岗容易争议,不能简单认为可以调岗,或是不可以调岗。调岗系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一种体现,但调岗应当具有合理性,不得降低工资待遇、增加劳动强度,以及其他不利劳动者劳动条件的变更。
肖向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