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向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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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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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员工可以不同意。

发布者:肖向军律师 时间:2025年10月07日 5139人看过 举报

2025-10-07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李X于2018年7月入职宁波某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8月14日至2024年8月13日。2023年8月15日,公司通过微信向李X发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调整上班时间和薪资结构,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视为李X自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李X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后才续签合同,现双方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拒绝续签。公司遂以李X拒签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律师观点:

本案中,李X和公司之间已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公司对工作时间的变更及薪酬结构的调整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未经劳动者同意,单方变更,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李X因此拒签,具有合理性,公司以此为由主张李X拒签劳动合同是以自己的行为解除了劳动合同,明显于法无据,不能成立,应当对此支付赔偿金。

法院判决:

2024年10月10日,浙江省慈溪XX作出(2024)浙0282民初5156号之二民事判决:某公司支付李X赔偿金96056.62元。

肖向军律师,法律本科,中共党员,执业于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从业十多年,承办大量民商事、刑事案件,具有良好的法律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5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法律顾问
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1330220********55 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