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向军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3日 14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XX公司厂址为宁波市鄞州区东XX安XX,2019年1月,因政府拆迁,XX公司只能进行搬迁,由于厂区需要的空间比较大,遂搬迁至宁波市鄞州区鄞东南XX,两地相距35公里左右。
方X系XX公司老员工,于2008年入职,2015年3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认为XX公司在未与其协商并经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自2019年1月11日起擅自变更工作地点,新的地点距其住所约有40公里,且单位未安排班车也未提供交通补助或住宿,故实在不便前往新地点工作,遂向XX公司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观点:
XX公司由鄞州区东XX搬迁到邻近的鄞州区鄞东南XX,虽然涉及员工工作地点的变更,但两地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内,且单位提供了班车接送、交通补贴等条件,不会对方X造成明显影响,故XX公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一)项所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情形,方X以此为由拒绝到新厂址工作,并要求XX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2019年9月4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XX作出(2019)浙0212民初9377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方X的诉讼请求。”
办案总结:
工作地点变更劳动者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根据工作地点变更对劳动者的影响以及用人单位采取的补偿措施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用人单位在市内变更工作地点,距离不远,能提供交通补贴,且对劳动者不会造成明显影响的,用人单位有权变更工作地点。但如果跨市或跨省变更工作地点,造成劳动者上班路途遥远和照顾家庭不方便等,劳动者可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和劳动者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如一定的区域内,或是有多个工作地点的,可以约定“关联公司所在地”、“项目所在地”等,这样有便于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就可以预知具体的工作地点,便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减少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