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向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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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发布者:肖向军律师 时间:2025年10月06日 5764人看过 举报

2025-10-06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阮X起诉宁波某美学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19)浙0205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宁波XX公司返还阮X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判决后效后,阮X申请法院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浙 0205执2181号”,因美学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未能执行到。为此,阮X在律师指导下,把美学公司股东告上法庭,要求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宁波XX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两股东各认缴出资额40万元、6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48年12月31日前足额缴纳。现因美学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固定经营场所,早已停产歇业,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虽认缴出资时间未届满,但已构成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应当在各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2025年1月5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 0205 民初6291号民事判决:

一、追加王XX为(2020)浙0205执218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60万元范围内,对(2019)浙0205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中宁波XX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樊某为(2020)浙0205执218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40万元范围内,对(2019)浙 0205 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中宁波XX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办案总结:

对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有效破解执行不到的难题,本案为成功执行的一个经典案例。

肖向军律师,法律本科,中共党员,执业于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从业十多年,承办大量民商事、刑事案件,具有良好的法律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5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法律顾问
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1330220********55 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