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向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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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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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知情权不得随意剥削

发布者:肖向军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4日 3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何某系宁波市北仑区某小区业主,其对小区业委会自2014年11月成立以来,管理混乱,财务收支不透明的情况很有意见,认为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遂要求查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但业委员一直拒绝、推诿。

律师观点: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故业主享有知情权,业委会应当公布相关信息资料,供业主查询、复制。


法院判决:

2016年7月12日,宁波市北仑区XX作出(2016)浙0206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宁波市北仑区XX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2015年及2016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供原告查阅、复制;

二、宁波市北仑区XX业主委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太平XX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及相关明细账目、收支凭证,供原告查阅、复制;

三、被告宁波市北仑区XX业主委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2014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的太平洋名苑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供原告查阅、复制;

四、被告宁波市北仑区XX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太平XX停车位的处分情况及停车费的收款明细账目、发票和收据,供原告查阅、复制;

五、被告宁波市北仑区XX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属于太平XX全体业主共有部位的使用、收益情况,供原告查阅、复制;

六、被告宁波市北仑区XX业主委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被告工作经费的收支明细账目及收支凭证,供原告查阅、复制。

办案总结:

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守法律规定。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以及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该规定对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业主知情权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内容予以行使,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


肖向军律师,法律本科,中共党员,执业于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从业十多年,承办大量民商事、刑事案件,具有良好的法律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5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