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向军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20日 10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严国某从2011年起,多次向陈某借钱。2015年8月16日,双方经核算,严国某共借款141万元,后严国某出具了三张借条,借条载明金额分别为45万、48万、48万元。借条写好后,严国某的儿子严某在借条的右下方(距离借款人处隔了大概三行字的距离)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按了手印。
在看了陈某提供的借条后,本律师便建议将严某也作为被告,要求其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后陈某将严国某、严某告上法庭,要求两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严某的律师在庭审时辩称:其既非借款人,又非担保人,无需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律师观点:
关于严某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
首先,严某在借款人对应的下面签字,很明显是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其在借款人相对应的下方签字捺印,其书写格式符合多个债务人借款的借条书写格式,说明严某认可自己为借款人。
其实,严某与严国某是父子关系。两人是一家人,借来的钱也是在一起用的,所以作为共同借款人也是很正常的。
再次,中国的传统都是父债子还,故严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在上面签字确认也是很正常的。
故严某应该作为共同借款人。试问,如果其不是共同借款人,其在上面的签字是什么意思呢?保证人、见证人?
法院判决:
2016年12月12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212民初5693号民事判决:限被告严国某、严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借款1271333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后严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后,但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中级法院遂作出(2017)浙02民终456号裁定书:本案按上诉人严国某、严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办案总结:
第三人在借条借款人下方签字、捺印的,应视为对债务的加入,故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债务加入是即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了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