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向军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10日 9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7日,河南恒某公司与宁波金某公司达成河南恒某公司委托宁波金某公司进口阿根廷牛肉的合意后,宁波公司遂将己方盖章好的委托代理合同以邮件方式发给河南公司,河南公司没有回传合同,但口头指示宁波公司采购,并支付了20万元款项。宁波公司采购牛肉后,牛肉价格便出现大幅下跌,河南公司遂以合同没有己方盖章为由主张合同没有成立,要求宁波返还20万元定金。
律师观点:
一、虽然河南公司未在委托代理合同上签字盖章,但通过双方微信及通话可以证明双方已经就买卖牛肉达成合意,且河南公司支付20万元款项的行为,可以进一步确认其是认可该合同的,系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去积极履行;
二、根据双方约定,河南公司支付的款项为定金,其经宁波公司多次催告后拒支付剩余款项,属于违约,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法院判决:
2017年2月4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205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驳回河南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河南公司承担。
河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宁波市中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浙02民终892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办案总结:
本案由于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且对河南公司支付的20万元货款属于定金还是预付款产生很大争议,律师通过收集双方微信交流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再现河南公司违约的事实,法院得以采信,驳回了对方违约后还要求返还20万元定金的不合理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