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向军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10日 6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不然属于违法终止,要支付赔偿金。
案情简介:
孙某于2005年8月22日进入维克公司,期间连续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2016年8月份,劳动合同将要到期,单位提出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其1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39373元后终止了劳动关系。
由于维克公司的工资待遇比较优厚,且孙某在单位工作多年,年纪也大了,再想找一份这样的工作非常困难,故很不情愿走,于是便向本律师咨询,看能否不离职,要求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律师观点: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可以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不然就属于违法终止,要支付赔偿金。故孙某可以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单方终止,属于违法终止,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
后孙某在律师指导下向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维克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差额139373元。
仲裁结果:
鄞州区劳动仲裁委作出甬鄞劳仲案字【2016】第1363号裁决:维克公司支付孙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39373元。
法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上述法条明确了在连续二次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从该条规定来看,这里的特定条件应当是:一、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而劳动者表示同意的;二、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三、劳动者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第二个条件是一个除外规定,即在劳动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时,即使双方已经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可以看出,该法条的本意是规定用人单位原则上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权选择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但特殊情况除外。
实务提示:
维克公司是一家比较正规的单位,却因为对劳动合同法不甚了解,而作出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尽管已经支付了13万多元的经济补偿金,却还要支付另一倍的赔偿金,得不偿失。法律风险在于预防,所以企业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还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