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向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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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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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北劳仲案字[2015]第279号

发布者:肖向军律师 时间:2016年06月23日 650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2015年1月,韦某和浙江向某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到期,由于公司厂房搬迁,由宁波市江北区搬到慈溪去,且又实行机器换人计划,需要裁减大量员工,故不再与韦某签订劳动合同,故意降低韦某的工资待遇,企图让韦某自动提出辞职,好让单位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韦某认为自己在公司辛辛苦苦干了好多年,公司现在却这样对他,心里很郁闷,遂找到本律师,希望律师能够帮助维权。

办案过程

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仍延续用工,且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单位不得单方降薪,需要征得劳动者同意,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在律师的指导下,韦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主张双倍工资,并要求支付克扣的工资。

 

仲裁结果

在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单位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遂同意一次性支付韦某2万5千元,双方妥善解决。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遂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甬北劳仲案字[2015]第279号仲裁调解书,确认单位支付25000元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肖向军律师,法律本科,中共党员,执业于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从业十多年,承办大量民商事、刑事案件,具有良好的法律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5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