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XX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城民初字第881号
原告D,女,1969年8月26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A、B,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77年7月7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
被告A,男,1976年10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XX,
委托代理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诉讼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