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红卫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1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王海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晋05民终7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郭振雄,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琚学东,山西士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X,男,汉族,1972年3月生,太原市清徐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红卫,山西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先X,男,汉族,1980年10月生,湖南省道县人,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快运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荣辉,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泽州县人民法院(2015)泽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琚学东,被上诉人王海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红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欧阳先X、深圳市快运通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的事实:2014年10月23日7时30分许,被告欧阳先X驾驶粤BT7XXX号”沃尔沃”重型半挂牵引车(粤BGGXX挂)沿新晋方向行驶至晋新高速公路2km800m处时,与同向停车等待通行的原告王海X驾驶的晋A56XXX号”解放”重型厢式货车及马新田驾驶的豫BH0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CEXXX挂)相撞,造成原告王海X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晋A56XXX号货车所载货物及部分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10月24日,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三支队一大队作出第1421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欧阳先X负事故全部责任,马新田及原告王海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海X被送往晋城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花费医疗费329元,经山西晋城元恒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5年8月26日评估,晋A56XXX货车损失的评估值为64951元,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2000元,因车辆维修停运51天,给原告王海X造成停运损失32000元,为将晋A56XXX货车上所载货物分送给货主,原告王海X向山西天骏达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倒货运输费5000元,为将受损的晋A56XXX货车拖运至太原清徐,原告王海X向泽州县中联吊装服务部支付施救费6000元,为处理相关事宜,原告王海X往返晋城至清徐花费交通费2400元, 晋A56XXX号”解放”重型厢式货车的实际车主为原告王海X,挂靠单位为太原市荣翔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同意由原告王海X个人直接起诉并获赔,原告王海X在起诉时自愿放弃对马新田驾驶的豫AH0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主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的诉权, 粤BT7XXX号”沃尔沃”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粤BGGXX挂车的车主均为被告深圳市快运通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欧阳先X系被告深圳市快运通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被告欧阳先X具备相应驾驶资格,被告深圳市快运通物流有限公司也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粤BT7XXX号”沃尔沃”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粤BGGXX挂车均办有道路运输证,且经过了2015年度的年检,被告深圳市快运通物流有限公司为粤BT7XXX号”沃尔沃”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中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期间均为:2014年4月26日0时起至2015年4月25日24时止,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中载明,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含挂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等造成的间接损失、营业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诉讼费及鉴定费,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该条款第十一条第二款载明,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赔偿限额为限,在商业三者险投保单第八条投保人声明及确认一栏中,保险人事先打印好,并要求投保人手书以下内容: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完全理解了责任免除、免赔规定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但该投保单上并无投保人即被告深圳市快运通物流有限公司手书的上述内容,在商业三者险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第5条载明,本保单所承保的新增设备为:集装箱-价值5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为:1、原告王海X是否本案适格主体;2、原告王海X应获赔的项目包括哪些;3、各被告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王海X是否本案适格主体的问题,经该院核实,原告王海X系晋A56XXX号”解放”重型厢式货车的实际车主,太原市荣翔贸易有限公司为该车辆的挂靠单位,太原市荣翔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同意由实际车主即原告王海X个人直接起诉并获赔,因此原告王海X系本案适格主体,对原告王海X应获赔的项目,该院认为,原告王海X主张的医疗费329元、交通费2400元、车辆损失费64951元、倒货运输费5000元、拖运车辆的施救费6000元、停运损失费32000元,均属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合理损失,因此均应获得赔偿,对原告王海X主张的车辆损失鉴定费2080元,因其是原告王海X单方委托鉴定而发生的费用,相应鉴定结论未被采纳,因此其应由原告王海X自行承担, 对于各被告应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因被告欧阳先X系被告深圳市快运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员工,对其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给原告王海X造成的损害,应由被告深圳市快运通物流有限公司负责赔偿,因被告深圳市快运通物流有限公司为粤BT7XXX号”沃尔沃”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而本次事故是由被告欧阳先X驾驶着粤BT7XXX号”沃尔沃”重型半挂牵引车(粤BGGXX挂)与原告王海X驾驶的车辆以及马新田驾驶的豫AH0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BEXXX挂)相撞造成的,被告欧阳先X负全责,原告王海X及马新田无责任,因此对原告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医疗费因未超出粤BT7XXX号”沃尔沃”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豫AH0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之和,因此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豫AH0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按比例赔偿,财产损失因超出粤BT7XXX号”沃尔沃”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豫AH0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因此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豫AH0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具体为:医疗费329元,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赔偿329元×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