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程X,女,汉族,1941年2月2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代理人:谭XX,广东XX律师。委托代理人:林XX,广东XX律师。
被告一赖X1玲,女,汉族,1970年1月18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二赖X2光,男,汉族,1964年12月6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三赖X3强,男,汉族,1962年8月28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董XX,广东XX律师。
被告四何X昌,男,汉族,1984年12月23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程X贵与被赖X1玲赖X2光赖X3强何X昌继承纠纷一案,原程X贵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程X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程X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26元,由原程X贵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