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彦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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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主任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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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与周XX、周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董彦君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2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林XX,男,汉族,1983年11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广东XX律师。
第一被告:周XX,女,汉族,1984年8月2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双峰县。
第二被告:周XX,男,汉族,1986年5月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双峰县。
原告林XX诉被告周XX、周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贺晔晖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董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XX、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林XX诉称:2017年8月,原告与第一被告周XX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该商铺的实际使用人是第二被告周XX。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位于河南××××道诗意花园11,12栋一层02号商铺租赁给两被告,租赁期限为6年。其中,2017年8月20日至2017年10月14日为免租金的装修期。第一年(2017年10月15日至2018年8月14日)月租金为10000元。但直到起诉之日止,两被告只在2017年10月15日,2018年1月29日、2018年4月30日支付过30000元也就是三个月租金,仍拖70000元租金。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约定:乙方如拖欠租金,则每天应按租金的3‰交纳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一个月,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和收回商铺,并有权拒绝返还保证金。两被告已拖欠租金数月之久,本约定签订合同当日支付的保证金一直没交,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原告要求支付滞纳金及保证金是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综上所述,两被告的违约行为已造成原告严重的经济损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商铺租金70000元。(截止至2018年8月)二、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拖欠租金产生的滞纳金6973.34元(逾期之日算至2018年8月17日,按月息百分之二计算)。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保证金25000元。四、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付清所有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五、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在庭审中撤回“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付清所有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的请求,最终确认以下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商铺租金70000元。(截止至2018年8月)二、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拖欠租金产生的滞纳金6973.34元(逾期之日算至2018年8月17日,按月息百分之二计算)。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保证金25000元。四、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第一被告周XX、第二被告周XX未到庭参加诉讼及提交相关证据。
查明的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林XX作为甲方(出租方)与被告周XX作为乙方(承租方)于2017年8月签订一份《商铺租赁合同书》,该合同载明:“甲方将座落于河南岸金山XX11,12栋一层02号商铺,依照房屋规格、用途出租给乙方,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1、租期从2017年08月20日至2023年08月14日止,共6年。2、甲方每月实收租金:第一年(2017年10月15日至2018年08月14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0000元……第六年(2022年8月15日至2023年8月14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4600元。其中2017年8月20日至2017年10月14日为免租金的装修期。签订合同之日内,乙方应付给甲方保证金25000元;乙方在每月10日前交纳当月租金3、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费与物业管理费等,由乙方自行按时缴付……5、乙方不得以保证金为由,欠交房租、水、电和管理费等;不得将所租房转租第三方;不得作违法违规用途;要遵守物业管理的规定;否则,视为违反合同,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和收回商铺……9、租赁期间如乙方须退房屋,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两个月的违约金。”该合同甲方处具有原告林XX的签名,乙方处具有“周XX”签名字样和身份证号。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实际交付了河南岸金山XX11,12栋一层02号商铺供被告使用,从原告提交的《与被告方微信转账记录》显示,被告在2017年10月15日、2018年1月29日、2018年4月30日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共计支付30000元,即三个月租金。庭审期间,原告称,被告以装修需要用钱为由,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保证金25000元。
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林XX与被告周XX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涉案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原告提交的周XX身份证复印件上的身份证号码与涉案合同落款所签的身份证号码相一致,本院认定涉案合同落款的“周XX”即为本案第一被告周XX。原告与被告周XX签订合同后,原告将涉案商铺实际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及时支付租金、保证金,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拖欠商铺租金的问题,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书》约定,被告需在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8月15日每月支付10000元租金,共计100000元,因原告称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即30000元,扣除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的三个月租金,被告仍拖欠原告70000元租金,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租金7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因拖欠商铺租金产生的滞纳金6973.34元的问题,原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书》第七条第一款约定,“乙方如拖欠租金,则每天按应缴纳租金的3‰交纳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一个月,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和收回商铺,并有权拒绝返还保证金”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对滞纳金主张按照月利率2%计算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因此,对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拖欠租金产生的滞纳金6973.34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保证金25000元的问题,原告提交的《商铺租赁合同书》第三条第四款约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须向甲方交付人民币25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保证金25000元,违反了合同约定,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保证金25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第二被告周XX主体资格的问题,原告主张第二被告周XX是涉案商铺的实际租用人,涉案合同落款的电话号码是周XX的,周XX是租金实际支付人,但原告提交的《商铺租赁合同书》系原告林XX与被告周XX签订,并非系第二被告签订的,第二被告周XX不是涉案合同的相对方,且周XX支付租金的行为是否有第一被告的授权尚不明确,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周XX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故对于原告诉请周XX作为第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
第一被告周XX、第二被告周XX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如下:
一、第一被告周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XX支付租金人民币70000元。
二、第一被告周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XX支付滞纳金人民币6973.34元。
三、第一被告周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XX支付保证金人民币25000元。
四、驳回原告林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69.73元(原告已全部预交),由第一被告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姓名:董彦君性别:女学历(学位):本科专业:法律职业:律师所在单位:广东惠宏信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50228152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惠州
  • 执业单位:广东惠宏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1320********4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