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建伟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22日 4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住青岛市市北区。
本律师为原告李X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孙X
原告李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两被告连带归还原告缴纳的上网卡押金共计5万元并支付利息;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以做电信上网卡业务为由让原告缴纳5万元押金,约定业务结束之后如数返还,但被告一直未兑现所说的上网卡业务,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一直未答复。鉴于该债务是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
两被告共同辩称,1、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不同意支付该款项;2、这笔押金已于2015年3月转为原被告共同经营的德学书苑培训学校的投资款,原告应按撤资协议约定,向被告主张。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了2份证据,分别为证据1收条1份、证据2青岛银行电子银行付款凭证1份。两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两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的证据1-2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本案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对下列事实予以确认:
2014年11月14日,被告刘X收到原告电信上网卡业务押金5万元并给原告出具收条,注明:上述押金到期后,如数归还。
庭审中,1、原告称原告交付被告押金后,本案电信业务未进行。被告称原被告双方合作时间不到一个月,被告将原告押金打到合作的公司。2、被告称到期如数归还是指,如果业务不做了,就将押金返还给原告。3、两被告称双方系夫妻。
本院给原被告双方多次进行调解,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本案的焦点问题为:1、被告刘X应否返还原告押金5万元及利息;2、被告孙X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焦点问题1。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被告刘X已收取原告押金5万元,被告虽辩称上述押金已转为学校投资款,但原告对此不认可,被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为此,被告的上述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刘X给原告出具的收条上注明:押金到期后如数归还,被告称“到期如数归还”是指“如果业务不做了,就将押金返还给原告”,本案电信业务现已不进行,所以,被告刘X应按收条约定,将上述押金返还给原告。又因原告未缴纳利息的诉讼费,且原被告双方未对押金的利息进行约定,所以,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2。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两被告称双方系夫妻关系,被告刘X和原告之间的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未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两被告间亦不存在夫妻财产约定,所以,被告刘X的上述债务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张X应对被告刘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X押金5万元;
二、被告孙X对上述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