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建伟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0日 5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唐X,住山东省平度市。
原告:刘X,住东省平度市。
本律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XX律师。
被告:赵X,住山东昌邑市。
唐X、刘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退还原告工作转正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利息请求。
案件背景
2019年6月,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支付被告130000元,由被告为原告唐X之子唐XX办理工作转正。原告支付之后因被告无法办理工作转正,双方协商被告退还130000元,已退还50000元,剩余80000元分两次退还。原告已向城阳法院起诉40000元,业已判决,现第二笔40000元欠款已到期。
赵X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因被告赵X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视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两原告共同委托被告为唐X之子唐XX办理工作转正事宜,唐X配偶荆X芹于2019年6月18日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130000元。因被告未完成委托事项,向两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已退还50000元,剩余80000元承诺于2021年2月1日前退还40000元,剩余40000元于2021年8月1日前结清。因被告未依约还款,两原告于第一笔款项到期后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40000元转正款,本院作出(2021)鲁0214民初4740号生效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应系委托合同纠纷。被告未完成委托事项,应当返还原告相关款项。被告向两原告出具证明书,承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该证明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两原告主张被告根据协议约定返还最后一笔转正款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唐X、刘X委托费用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