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建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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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孙建伟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05日 10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吕XX,女,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山东XX律师。
被告:隋X,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XX。
被告:隋XX,男,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XXXX49270620。
法定代表人:武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山东XX律师。
原告吕XX与被告隋X、隋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被告隋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隋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隋X、隋XX、XX公司赔偿吕XX医疗费29635.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24天×100元/天)、后续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08968元(54484元×20年×10%)、被扶养人生活费4408.25(35266元×5年×10%÷4人)、误工费25800元(4300元÷30天×180天)、护理费10000元(5000元÷30天×60天)、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2860元、车损300元,合计198372.11元,吕XX主张149486.06元;2.本案诉讼费由隋X、隋XX、XX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9日7时25分许,隋X驾驶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共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贵华XX处,与吕XX骑两轮电动车由东向南拐弯相撞,致两车损坏,吕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8月8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隋X、吕XX负事故同等责任。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隋XX,该车在XX公司投有保险。为维护吕XX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隋X辩称,事故属实,吕XX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我已经垫付费用3050元。
XX公司辩称,鲁B×××××号车辆在我司投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50万,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内,对事故真实性无异议,在无其他拒赔、免赔事由后,我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吕XX的合理损失,超出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险限额内进行赔付。对诉讼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不予承担。
隋XX未到庭,无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事故发生概况
2019年7月19日7时25分许,隋X驾驶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共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贵华XX处,与吕XX骑两轮电动车由东向南拐弯相撞,致两车损坏,吕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
2019年8月8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隋X、吕XX负事故同等责任。
三、受害人概况(年龄、职业、户口性质)
吕XX,女,1968年6月30日出生,城市户口。
四、是否申请鉴定
青岛青正源司法鉴定所2020年2月21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吕XX右锁骨骨折术后目前致残程度为十级,误工期90-180天、护理期30-60天,后期取出内固定物约需8000-10000元。鉴定费2860元。
五、人身损害费用
医疗费29635.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24天×100元/天)、后续治疗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108968元(54484元×20年×10%)、被扶养人生活费4408.25元(35266元×5年×10%÷4人)、误工费8595元(1910元/月÷30天×135天)、护理费4500元(100元/天×45天)、交通费300元、鉴定费2860元。
六、车辆保险情况
鲁B×××××号车辆在中国XX公司投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50万,附加不计免赔。
七、费用垫付情况
人保垫付10000元,隋X垫付3050元。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是第三项吕XX的户口及工作,第五项人身损害费用,XX公司对工作情况有异议,户口无异议。XX公司认为后续治疗费未实际发生,实际发生后才能主张,残疾赔偿金不认可,伤残等级过高,误工费过高、护理费过高,交通费过高,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不予承担,车损没有定损,不予承担。
法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吕XX与隋X发生的交通事故已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认定,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吕XX主张医疗费29635.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24天×100元)、残疾赔偿金108968元(54484元×20年×10%)、被扶养人生活费4408.25元(35266元×5年×10%÷4人)、鉴定费2860元,符合法律规定,且要求合理,本院予以认定。吕XX主张后续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5800元(4300元÷30天×180天)、护理费10000元(5000元÷30天×60天)、交通费2000元过高,本院酌定支持后续治疗费9000元、误工费8595元(1910元/月÷30天×135天)、护理费4500元(100元/天×45天)、交通费300元。吕XX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车损3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核定吕XX合理损失为医疗费29635.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24天×100元/天)、后续治疗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108968元(54484元×20年×10%)、被扶养人生活费4408.25元(35266元×5年×10%÷4人)、误工费8595元(1910元/月÷30天×135天)、护理费4500元(100元/天×45天)、交通费300元、鉴定费2860元,合计170667.11元。根据事故认定书,隋X、吕XX负事故同等责任。法院认定隋X、吕XX各承担事故50%责任。上述损失应由XX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0000元(10000元+110000元),XX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25333.56元【(170667.11元-120000元)×50%】。扣除人保垫付10000元,隋X垫付3050元,XX公司还应赔偿吕XX132283.56元(120000元+25333.56元-10000元-3050元)。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吕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2283.56元(汇入吕XX中国XX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区新兴路营业所62×××86账户中);
二、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隋X垫付费用3050元(汇入隋X中国建设银行62×××17账户中);
三、驳回吕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孙建伟律师,法学功底扎实,擅长刑事辩护,尤善于金融经济犯罪。专注于: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拆迁安置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220********1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