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军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3日 7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304民初1103号
原告:叶XX,男,199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安徽XX律师。
被告:马X,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叶XX与被告马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被告马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X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被告因急需周转于2018年10月12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又于2018年11月6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后因原告需要用钱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说暂时没有钱并于2019年6月25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
被告马X辩称,借款90000元属实,原因不是这个原因,前年干石子厂,当时讲的是跟人合资,没有钱,然后借的钱,厂头几个月效益还可以,后来股东之间利益问题,后来就不干了,当时欠的钱我也没有让他们承担,就我自己承担的,后来去年拉沙子又亏了十几万。现在没有稳定的收入,我在厂里也有股份,等厂正常运转之后每月还1万元,7月份之后每月还1万元。同意偿还借款,暂时没有能力还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马X于2018年10月、11月份因资金周转需要共向原告叶XX借款90000元。2019年6月25日马X向叶XX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叶XX人民币玖万圆整(90000元)借款人:马X(签名)2019.6.25”。借条出具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打算7月份后每月偿还10000元。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明、户籍证明、2019年6月25日借条原件、转账记录、原、被告陈述等在卷佐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马X借款后,经原告催要,理应及时偿还。原告叶XX有权要求被告马X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因此,对原告叶XX要求被告马X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叶XX借款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马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